河南省高院强化刑事审判中人权保障
坚持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原则,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去除“犯罪化标签”,排除非法证据,安排临刑会见……记者昨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制定下发《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规定》,从10个方面提出19条措施,全面强化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工作。
严格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各级法院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对定罪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不得对被告人久押不决或者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查证属实,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审查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对于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辩护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卷宗材料方面提供便利;在庭审中要让被告人把话说完,让辩护人把意见讲完,不得随意打断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尊重被告人人格尊严,去除“犯罪化标签”。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参加庭审;不得要求被告人以光头形象参加庭审;不得让被告人坐囚笼;提供桌椅、纸笔,方便被告人记录各方发言,为自行辩护做准备。
执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异议的关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要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其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依法启动非法排除程序。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有刑讯逼供的,法院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经审查,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大力提升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坚决杜绝被告人超期羁押和案件久拖不决。
保障罪犯会见亲属的权利。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告知其有权会见近亲属,罪犯或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必须及时安排会见。
提倡行刑文明。各级法院执行死刑时维护罪犯的人权尊严,一般应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避免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执行前,罪犯留下遗嘱或者遗言的,人民法院要及时转告其近亲属。
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要保障罪犯的人权,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裁定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