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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私设生猪屠宰场并贩卖 各获刑一年

2014年04月25日 13:25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闽侯农民陈某某和朱某某为了牟利,私自屠宰生猪并贩卖,忙了一年时间各获利一万元。日前,闽侯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各1年,并各处以罚金1.5万元。

  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陈某某、朱某某向养猪户购买生猪后,在闽侯一深山内搭起简易木棚,私自屠宰,然后拿到市场上偷偷贩卖。据事后统计,他们的销售数额达到18万元,两人各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左右。

  朱某某为了扩大利润,还向同案人施某甲、施某乙出租该屠宰生猪场地,从中获利 1000元。陈某某还受雇于施某甲、施某乙,伙同两人共同屠宰生猪。

  2013年6月7日,陈某某与施某甲、施某乙正在屠宰生猪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尚未屠宰的生猪5头。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陈鸿星)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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