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南山寺金玉观音像涉著作权纠纷 法院确认归属
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在海南金南华实业有限公司诉三亚香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省高院判决明确了,在先的著作权一般许可使用并不禁止嗣后另行转让他人,最终给了金玉观音“合法的归属”。
曾牵涉著作权纠纷
每年,世界各地的游客都会慕名来到三亚南山寺,虔诚参拜寺中供奉的金玉观音。但鲜为人知的是,金玉观音佛像也曾几度牵涉到著作权纠纷中。
据介绍,1997年6月,皇族公司制作完成了金玉观音佛像。其后,皇族公司将金玉观音作价9900万元,作为实物出资,参与组建金南华公司。验资后,金玉观音实物所有权归属金南华公司,但著作权仍归皇族公司。2001年,金南华公司通过临时董事会决议,决定“皇族公司与金南华公司合作期间,凡涉及金南华公司围绕金玉观音所开发的一切项目,皇族公司将不提出其对金玉观音知识产权的主张”。皇族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临时董事会纪要上签了字。
2005年,皇族公司以10万元将金玉观音的著作权转让给香山公司。香山公司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香山公司曾按原作品金玉观音等比例缩小制作分身像;而受金南华公司委托经营管理金玉观音的圆缘圣达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预售的分身像亦叫金玉观音分身像,且同样供奉在观音阁中。圆缘公司在经营期间,还利用金玉观音的形象制作金卡。香山公司曾在报纸上发表著作权声明,提出警告。
有了“合法归属”
双方之间的著作权纠纷初现端倪。金南华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皇族公司与香山公司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无效,从而使自己成为金玉观音唯一合法的著作权人。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省高院最终认定,金南华公司在皇族公司享有金玉观音著作权期间,即获得了金玉观音著作权的合法使用权。但是,皇族公司的法人代表在金南华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中,仅是签字认可“在皇族公司与金南华公司合作期间,凡涉及金南华公司围绕金玉观音所开发的一切项目,皇族公司不得提出对金玉观音著作权的主张”,皇族公司并未承诺,在金南华公司使用金玉观音著作权期间,皇族公司不得转让金玉观音著作权,或者转让金玉观音著作权受到限制。金南华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皇族公司与香山公司转让金玉观音著作权系恶意串通以及损害了其合法利益,故金南华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省高院判决明确,在先的著作权一般许可使用并不禁止嗣后另行转让他人。(通讯员 胡娜 记者 刘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