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国内高空作业机械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在无锡落锤

2014年04月25日 15: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无锡4月25日电(记者 洪晓红 孙权)“吊篮”与“吊蓝”读音相同字形相似,却“意外”扰乱了国内吊篮行业的健康发展。25日从无锡市法院系统获悉,无锡吊蓝机械制造公司(下称“吊蓝公司”)因使用“吊蓝”作为企业名称致影响整体吊篮行业的公平竞争而被诉不正当竞争案近日在江苏无锡一审落锤,法院判处吊蓝公司立即变更以“吊蓝”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同时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国内高空作业机械行业首涉知识产权第一案。

  据了解,吊篮是高空作业机械中吊篮产品的简称。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出具的相关文书显示,吊篮在中国制造与使用已有30余年历史,行业内产品名称使用比较混乱,“吊篮”、“吊蓝”、“吊兰”或“吊栏”都泛指高空机械中的吊篮产品,各类用户也经常混用。

  中国是全球吊篮制造大国,江苏无锡是中国著名的吊篮制造之乡,现有吊篮生产企业20余家,产量和出口量分别占全国的70%和80%以上。因无锡出产的吊篮产品品质优良、技术领先,在该行业内逐渐形成了“无锡吊篮”的品牌效应,相关吊篮产品的售价普遍高出其它地区20%。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吴仁山认为,“无锡吊篮”是当地众多吊篮制造企业共同努力下形成的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美誉度的集体品牌,单独一家吊篮生产企业用“吊蓝”作为企业名的行为有违公平竞争。他同时表示,作为当地工商部门也应谨慎规范企业工商注册名称审核,避免侵权行为发生。记者网上搜索关键字“无锡吊篮”,被告吊蓝公司名称排序列前。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中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无锡新区法院副院长蒋少文称,新《商标法》施行后,这种“搭便车”行为将得到一定遏制。

  “在高空作业吊篮行业内,一直将‘吊篮’与‘吊蓝’作为行业及产品名称使用。吊蓝公司误导广大用户认为该公司是该行业最专业龙头企业,无形扩大了该公司潜在商机。”曾打赢中国高空作业机械行业首例跨国专利侵权官司的江苏申锡建筑机械公司总经理吴杰感慨,吊蓝公司此行为不正当地截取了本应属于众多无锡吊篮企业公平共有的商业机会,侵犯了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权益。

  对于吴杰的观点,无锡天通建筑机械公司、无锡小天鹅建筑机械公司等当地13家吊篮生产企业一致认同,并同时发表声明谴责此行为。而吊蓝公司则辩称,企业名称“吊蓝”意为悬挂于蓝天下的意思,并依法核准使用,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对此,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吊蓝公司打破了“无锡吊篮”对于无锡地区吊篮生产企业交易机会的均衡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地利用无锡地区吊篮企业共同享有的美誉,为其谋取商业机会获取竞争优势,具有不正当性,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赵佳律师指出,在商品上冒用地区通用产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识,既混淆了市场,又侵害了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上述案件类似的攀附行为除了停止违法侵权外,还需严厉打击,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