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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平凹图片侵权案宣判 图片使用需注意避免侵权

2014年04月26日 17:10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在这个日子提起著名作家贾平凹,就不得不提到去年3月16日,贾平凹联手49位著名作家和出版人向百度文库发出的“讨百度书”。贾平凹当时对媒体表示:“对于网络侵权,作家们早已忍无可忍。不排除集体起诉百度的可能。”

  但在半年后,贾平凹却因为在自己书的封面上用了几张自己的肖像照片,陷入了一起侵权官司。在去年10月份,陕西某家报社的一名摄影记者因自己拍摄的照片被擅自使用,将著名作家贾平凹和漓江出版社告上法庭。经过半年时间的审理,昨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原告赵雄韬诉称,十年前他为贾平凹拍摄了一张人物肖像照片,这张照片后来在2012年,被漓江出版社当做贾平凹作品合集的封面照给出版了,在作品中没有署名,也没有支付报酬。一审中,原告赵雄韬提出了15万的经济赔偿,并要求被告方登报道歉。西安中院一审判决漓江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赵雄韬当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一审判决后,原告赵雄韬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追究被告贾平凹的连带侵权责任,要求贾平凹跟漓江出版社共同赔偿5万元。省高院审理认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赵雄韬享有该幅照片的著作权,但贾平凹并非涉案图书的发行者,也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这张照片是贾平凹提供给出版社进行出版的。

  审判长:涉案照片之前已经出现在公开出版物上,被控侵权照片的来源有诸多可能,上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或者有充分的理由足以令人确信涉案系贾平凹提供给漓江出版社。因此,上诉人关于此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庭审理后认为,涉案照片的使用没有对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造成其他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一审判决当面道歉的方式并无不当。至于原告提出的增加赔偿的请求,法院经过审理不予支持。

  审判长: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互联网和自媒体时代,类似的案件不算少见。这提示我们,使用图片过程中,要避免侵权的四个关键点。

  第一,查清图片是否属于时事。时事是媒体对“最近期”或“当前”发生的国内外政治或社会事件的报道。如果不是“近期”或“当前”的报道,或者已超过这一时限,就不是时事,而是作品了。

  第二,查清图片著作权是否进入公有领域。法律对作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使用时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第三,查清图片是否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和是否已获得许可。

  第四,查清图片作者身份并署名。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除了时事图片,其他各类图片,即使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或者是法定许可使用的,都必须为作者署名;不署名就是侵权,就要赔礼道歉,有的还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尚磊 杨晗)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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