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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砖业大亨”受贿上诉案:拿工作笔记证清白

2014年04月28日 09:54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出生于1964年的杨龙曾是砖瓦行业著名大型国企兰州沙井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因犯受贿罪,被安宁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杨龙提出上诉。该上诉案于4月25日在兰州中院依法公开审理。在法庭上,为证明自己的清白,杨龙当庭提交了自己多年的工作笔记。他称,自己的行为只是为了工作,未曾受贿,恳请法院查明真相,还其清白。

  2006年年底,沙建公司改制,其间经公司领导班子决定,由承租方赵洪宪对沙建公司砂石场进行承债式租赁,并签订了房屋、场地、设备租赁合同。此后,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杨龙个人拿出现金15万元交给赵洪宪。2007年至2011年间,赵洪宪在租赁经营砂石场时,为了得到杨龙的帮助,分五次送给杨龙现金45万元。之后,时任公司董事长的杨龙在未经沙建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赵洪宪未能及时交清租金的情况下,与其续签了2007年至2011年的租赁合同。同时,还为赵洪宪开采砂石场内原石,以及变卖原砂石场库存沙料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方便。案发后,杨龙亲属退缴现金32.6万余元。

  2013年1月24日,安宁区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赵洪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时,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杨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杨龙受贿金额为45万元,但法院认为,2006年年底,杨龙个人拿出15万元交给赵洪宪,根据当年的人民币基准利率,自2007年至2011年间,15万元可产生的最高资息为17万余元。最后,安宁区法院认定其受贿数额为12.45万元,遂一审判处杨龙有期徒刑10年。一审宣判后,杨龙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开庭审理时,杨龙宣读了上诉状,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杨龙称,给赵洪宪的15万元是对砂石场的投资,原判决未能认定该钱款的性质,只简单认定为资金利息,缺乏明确依据。他认为,企业改制是个繁琐的过程,当初为了保证砂石场的顺利出租,解决资金问题,让赵洪宪尽快能对砂石场进行承债式租赁,自己作为公司的领导干部,拿出自己的钱款进行投资是公司大力提倡的。而赵洪宪随后交给自己的45万元,正是其投资收益。对于一审判决认定其帮助赵洪宪、允许出售砂石场的库存砂石的行为,杨龙辩称,赵洪宪与公司签订的是“承债式租赁协议”,即承租人承担了公司的所有债务,赵洪宪出售砂石的行为也不算违法。(兰州晨报 记者 董子彪)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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