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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应立法为失独家庭提供行政补偿

2014年04月28日 11:18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进京,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政策、表达诉求。25日,卫计委发布答复意见书,针对失独者提出“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要求,答复意见书中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4月27日《新京报》)。

  虽然卫计委的答复没错,但这并不能说失独父母代表提出的诉求就不合理。换言之,他们的诉求可以从于法无据过渡到于法有据。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经历了草创(上世纪五十年代)到搁浅(文革时期)再到快速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三个时期,随着法律制度日趋健全,原来不予行政补偿的事项和范围都纳入进去了。如1988年颁布的《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都对有关范围的行政补偿做了原则性规定。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但仍有一些法规没有制定相应的行政补偿办法,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什么不就失独家庭制定行政补偿办法?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国家的政策造成了你直接的损失才会进行国家赔偿,而他们不是因为国家制定的政策造成了子女直接的死亡,这不是因果关系,所以国家是不给补偿的。”此说经不起推敲。事实上,失独父母正是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放弃了自己生二胎、三胎的权益,才成为最脆弱的一群人。

  按照行政补偿的定义,即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以及该行为的附随效果,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及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以公平原则并通过正当程序对所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的法律制度。据此,笔者以为,国家对失独家庭的损失应负有行政补偿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实行了12年,中国的人口结构和分布情况有了很大变化,有些条文已经不适用现在的情形。基于“单独二孩”政策的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完善,有些此前没有的规定,如对失独家庭的行政补偿就应该增加。全国人大只需以法律的名义明确,对失独家庭应予行政补偿,补偿的主体是政府,并授权各省市根据失独家庭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王学进)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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