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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须制定“阳光清单”

2014年04月30日 10:35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新闻发布会,强调“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

  一直以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几乎成了权贵犯人逃避法律惩罚的专设通道,这在社会上并不是秘密。其中当属广东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的案例最为“经典”,“前门”判决、领刑,“后门”释放、回家了。

  虽说不是秘密,坊间也都知道某些人判了刑并不在监狱,或早早就能“出来”,甚至有的人刚一“出事”,不管是社会上,还是其本人,通常就能料到他不一定会在里面呆着,但是公众无奈于证据无着,而无从监督。网上公示了,情况将大不一样,服刑人员够不够假释、减刑的条件,很多眼睛能够看得到,有人再想“运作”,恐怕先要掂量掂量。或许公开程序不一定能杜绝司法腐败,但是给社会监督创造的条件越多,腐败运作的空间肯定会越来越窄。

  最高法关于减刑假释的新规,较《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确立的公示制度相比,其进步的标志,是公开的彻底性、公众性——原来的公示范围只在罪犯服刑场所,这实际上就是自己给自己公示,而将社会监督排斥在外。任何不能面向社会的公开公示,都算不上真正的公开。

  年初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最高法关于假释减刑网上公示的“阳光新规”,让“公开促公正、透明保廉洁”精神落地有声。

  然而,司法过程需要公开的程序和信息,还有很多,只有做到应公开的全公开,才可能实现“公开促公正、透明保廉洁”。笔者建议,应借鉴行政体系的“权力清单”,将司法中需要向社会公示的程序和信息汇成一部“阳光清单”。这种“清单机制”如能成为制度,对于监督约束司法权力来说,将具有“笼子效应”。(内蒙古 职员 马涤明)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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