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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林业局原局长王德林案二审维持原判 获刑18年

2014年04月30日 14:13 来源:宁夏日报 参与互动(0)

  4月28日,自治区高院二审依法对宁夏林业局原局长王德林犯受贿、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诬告陷害罪,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4年1月28日,吴忠市中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德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同案被告人王德全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7万元;同案被告人王琳英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7万元;同案被告人孙杨利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德林及同案犯王德全、王琳英不服一审判决,均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德林利用担任宁夏招标局局长、宁夏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向浙江丽水瑞银公司、田某某索取人民币716万元;通过上诉人王德全非法收受苑某某人民币5.5万元,共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2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09年7月至9月,上诉人王德林、王德全、王琳英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宁夏康复医院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没有缴清、投资比例也没有达到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比例,该宗土地使用权依法不能转让的情况下,以转让公司股权的形式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198.29亩,非法获利人民币6323.592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上诉人王德林指使原审被告人孙杨利编造他人违法犯罪举报材料600余份,向有关国家机关邮寄250余份进行诬告陷害,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张涛)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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