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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豪车倾覆车主未报警自行离开 索赔保险被驳回

2014年04月30日 15: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4月30日电 (记者 申冉 通讯员 邓光扬)深夜在城市空旷马路上行驶的豪车奥迪撞上了石头翻车,车主踹破玻璃爬出车外,却没有报警而是第一时间离开现场,12个小时后才想到通知交警和保险公司。29日,对于这起奇怪的事故,由于证据明显不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一审法院的保险公司赔偿判决,支持其拒赔34万元损失。

  该案的出事车车主冯某在一审法庭上陈诉了整个事情的经过:2012年5月20日凌晨0时20分许,她丈夫陈某驾车在扬子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绿博园附近时,因天黑无路灯,视线不清,碰上石头翻车。事发后,陈某被困车内,蹬破车窗玻璃,爬出车外。

  冯某表示,因事发突然,她丈夫陈某受惊过度且身体受伤,当即掏出手机联系父母陪同去医院,同时通知朋友方某到现场处理。随后,奥迪车被拖至修理厂。因奥迪车毁坏严重,修理厂无法维修,车被拖至4S店。下午1时许,陈某打电话通知交警及保险公司。交管部门出具的告知书,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出具车损确认书,确认车辆损失金额为34.4万元。

  冯某还强调了:发生事故的奥迪车购于2011年,按规定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所以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保险金34.4万元。

  而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凌晨事故发生后,车主冯某并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说明事故情况,直到12个小时之后,冯某才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无法从现有证据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这种情况的发生系冯某自行造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为: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冯某赔偿保险金34.4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46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对判决严重不服的保险公司向南京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在上诉的申请书上,保险公司称,车祸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陈某未及时报案且有明显故意毁坏、毁灭证据的情形,致使事故原因、性质无法确定,保险公司依约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诉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冯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奥迪车事故中,陈某所述事故发生时间为2012年5月20日零时20分许,交管部门出具的告知书载明其报警时间为同日12时48分,时间相隔12小时之久,该行为明显不属于“立即报警”。事故发生后,陈某先后与其父母、朋友电话联络,表明其不存在无法报警的客观情况。此外,案涉事故造成严重车损且发生于凌晨,案发地点也并非交通繁忙地段,不属于需将事故车辆即行撤离现场的情形。陈某委托的代理人方某在未报警的情况下,擅自将被保险车辆拖离事故现场,属于未依法采取措施,其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陈某承担。

  法院同时认为,驾驶员陈某称其因受伤急于诊治而离开现场,但无法提供相关急诊病历证明其受伤程度及医生诊疗经过。根据法院调取的江苏省人民医院20元“中清创”收据,表明陈某仅受轻微伤,其离开事故现场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经过二审,南京市中院判决撤消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主审法官提醒驾驶人员,无论是什么样的车祸事故,发生之后驾驶员都千万不可自行离开事故现场,应及时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不仅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还要自己赔偿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严重的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禁驾等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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