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两男子务工休息时间外出溺亡 责任如何划分引争议

2014年05月05日 14:21 来源:宁夏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两个年轻的生命,因务工期间外出玩水而消逝。在休息时间擅自行动造成的后果,责任应该怎样划分?近日,记者了解到,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一起案件,给了这个问题一个答案。

  马某和杨某系同村村民。2013年7月初,经人介绍两人随同杨某某从家乡来到吴忠市一处工地打工。7月29日,马某、杨某和其他6名工人一起到十几公里外一渠里玩水。其间,马某和杨某不慎落水,其他工人见此情景立即报警并联系工地方。马某和杨某的家属得到消息后,即刻赶到案发现场进行抢救。但二人终因落水时间过长不幸殒命。随后,死者家属以施工方管理不善为由,索要巨额赔偿,为此死者家属与施工方发生激烈纠纷。

  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情况后,了解到马某和杨某家庭生活相当困难,符合援助条件,而且当事人双方纠纷争执比较激烈,随时有民转刑的可能,当即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红寺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到施工工地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经了解,当晚,杨某某在没有告知工地任何人的情况下与马某和杨某及其他4名工人一同玩水,马某和杨某不幸溺水死亡。事后,杨某某逃跑不见踪迹,马某与杨某的家属认为死者是在工作期间死亡,责任在公司管理不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则认为马某和杨某玩水不属于工作范围,且在休息时间擅自行动,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用人单位无任何关系,但鉴于马某和杨某家庭困难,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每人各10万元以下的经济补偿。由于赔偿数额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达成协议。

  随后,承办律师又临时与警方和当地村干部组成了调解组,展开了对此事的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首先找准纠纷的症结所在,那就是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及应承担的比例。根据情况,调解人制订了几种方案,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真情与之沟通,舒缓家属的激烈情绪。通过多次调解,最终促使施工方与马某家属达成了协议:由施工方赔偿死者家属28万元损失。

  据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发生此类纠纷,主要原因是工地管理不严,规章制度跟不上;工人的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调解工作人员分别与受害人和施工方谈话,找准了关键点,才将一场激烈的纠纷成功化解。(杨秀丽)

【编辑:朱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