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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劳动者要用“心计”

2014年05月05日 14:4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面对新型的欠薪方式,劳动者除了谨慎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保留证据等常规维权手段之外,还应掌握更多的维权方法。

  细读《员工手册》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往往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合同的附件,一般情况下包含《员工手册》、《员工守则》、《考评办法》以及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等。

  北京一中院法官王磊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应视为劳动合同附件。这就要求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并签收相关附件时,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仔细阅读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文件。这些文件既是自己在单位行为操守准则,也是自己维护权利的保障。

  单方允诺要“白纸黑字”

  用人单位为了招揽、留用高级管理人才、高科技技术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往往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前后作出一些单方允诺。这些单方允诺是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一个人订立的口头协议,比如用人单位承诺的一些物质激励计划,或者年终奖金,甚至有可能是股份分红承诺。

  法官提醒,一项权利义务如果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则属于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必遵守,也随时有可能发生变更。这要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其答应给付优厚聘任条件的书面函件。

  及时出手讨薪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应在一年的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然而,有的劳动者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最终无法取得应得的工资、加班工资等。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承诺月付工资的,公司如果已经连续数月未按月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应当及时考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资金的情况。如果确有上述情况,劳动者可以选择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甚至于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拒发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这样做,即使劳动合同的服务期限还没到,也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公司不得要求你支付违约金。否则当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弹尽粮绝,再也发不出工资时,劳动者的损失会更大。”王磊说。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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