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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食珍稀野生动物可处刑责 情节严重判10年以上

2014年05月06日 09:03 来源:文汇报 参与互动(0)

  非法买卖珍稀野生动物牟利的行为触犯刑法,但买来自己吃是否犯罪?司法实践中,这里一直存在模糊地带。我国新通过的一条法律解释规定,为食用而非法购买珍稀野生动物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周五,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相关刑法法律解释。昨天,一些环保机构和动物保护专家对记者表示,该项立法是一大进步,但要遏制“舌尖上犯罪”,更关键的是要破解执法瓶颈。

  食客也可能触及红线

  曾在国家林业局工作多年的野生动物保护专家范志勇告诉记者,对珍稀野生动物的“食客”,他不记得我国有刑事处罚的先例。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立法对打击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具有重要意义。

  范志勇现任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物种项目主任。对于新法律解释,世界自然基金会昨天官方表态“欢迎并期待”。而另一知名机构、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也向记者发来声明说,该解释有助于进一步约束对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消费。

  这条法律解释主要涉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该条文针对的是五类行为,包括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新法律解释的重点是厘清“收购”的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说,过去司法实践对何为“收购”认识不一、处理不一。有人认为,买来吃够不上刑法处理的条件。但新解释明确,“收购”既包括营业性的“收购”,也包括为了吃、用等的“购买”。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元轶也表示,新的法律解释对“收购”做了扩大解释。他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解释,其性质等同于法律,在位阶上高于司法解释。

  据范志勇观察,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收购”一次常作狭义理解,与日常“购买”存在微妙区别。因此,新解释弥补了法律的漏洞。

  打击还需提升执行力

  但专家也坦言,过去保护不够的主要瓶颈并非立法环节。

  范志勇说,多年来,刑事打击非法猎杀、买卖珍稀野生动物缺乏长效机制,多是一阵风的运动,一旦被犯罪分子摸清规律,效果就大打折扣。在一些大城市,他时常见到餐馆售卖珍稀鸟类,偏远地区情况就更严重了。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李寿伟也说,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非常突出的地位,但与此很不相称的是,一些地方食用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野生动物的现象“还比较猖獗”。

  在执法主体上,目前也有待完善。范志勇说,刑事侦查得靠公安,但仍需日常监管和动物保护专业人员的支持。目前,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由国家林业局承担,水生动物归口农业部;但“食客”聚集的餐馆或市场流通环节,属工商负责。如果执法部门的分工协调机制无法明确,势必导致执法疲软。

  在立案方面,现在也存在起点过高的问题,难以起到震慑作用。范志勇说,特别是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法交易远高于一级保护动物,但执法标准更为宽泛,犯罪分子很少受到刑事处罚。

  范志勇说,我国一、二级保护动物名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颁布的。那时的立法语境、研究水平存在局限,不够客观;一些二级保护动物的数量甚至比一级动物更少。多年来,学界早就呼吁调整该名录,但整个名录涉及的400多种动物中,20多年来只调整了1种。(记者 张懿)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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