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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太老年公寓内左腿骨折 称曾遭护工粗暴对待

2014年05月06日 10:12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六旬老太老年公寓内左腿骨折称曾遭护工粗暴对待

  61岁的张德英老人去年7月被子女送到合肥市茂林路上的老乐福和平院老年公寓。4月30日凌晨,她突然感到左大腿异常疼痛。之后,老年公寓的负责人联系上老人的家人,并将老人送医治疗。经诊断,老人左腿骨折。张德英说,她在4月29日曾遭到护工的粗暴对待。然而,当事护工坚决否认了这一说法。

  事发:老人称腿被“猛甩了一下”

  “母亲腰椎曾受重伤,所以我和弟弟才合计把她送到老年公寓……可哪知会出这事!”昨天,张德英的女儿操女士告诉记者,他们一家在去年7月下旬把老人送进老乐福和平院老年公寓,入住后几个月一直无事。然而,4月30日一早,她和弟弟接到老年公寓负责人的电话,说母亲的左腿出了问题。

  当天上午,操女士他们就把母亲送到医院。经诊断,老人左腿骨折,情况比较严重,需要手术,“我妈基本不能下床,在床上不会摔伤吧?她告诉我是护工把她弄伤的。”

  昨天,在合肥市中山医院住院部骨科病房,记者见到了躺在病床上的张德英。老人看上去很痛苦,她告诉记者,4月29日中午,一位余姓护工在将她的腿抬上床时,猛甩了一下,磕到了床沿,当时就很疼,次日凌晨的时候已疼痛难忍了。张德英说,这位护工平时对她就不怎么样,她认为是护工将她的左腿搞骨折了。

  护工:并没有使劲,感到很无奈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老乐福和平院老年公寓,见到了张德英口中的那位护工余秀珍,她正忙着给一位老人翻身。得知了记者的来意后,余秀珍显得一脸无奈。“我绝没有猛甩老人的腿,我抱都抱不太动。”余秀珍对记者说,虽然她到这家老年公寓工作才一个多月,工资只有2000元左右,但她很珍惜这份工作,“4月29日中午的时候,张德英当时坐在床边好一会儿了,可能老人家也受不了了,我就想把老人扶着躺到床上(去),之后我就把她的双腿从床下抱到床上,并没有使大劲。”

  记者在现场观察到,这家老年公寓的每个房间里,放着4~5张床铺,和张德英住在对铺的老人告诉记者,当时她也看到是护工将张德英的腿放到了床沿上,“用力大的话(应该)会听到声音,但我没听到声响。”

  公寓:配合警方调查,视情况处理

  对于余秀珍的说法,张德英及其子女都表示无法接受。4月30日,张德英的子女向辖区城东派出所报案。昨天,城东派出所的一位值班民警告诉记者,事发房间内并未安装监控设备,民警已到老乐福和平院老年公寓,对余姓护工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目前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

  昨天记者还采访到老乐福和平院老年公寓的负责人杨胜波。他告诉记者,他们很重视这件事,并且他本人已经到医院去探望张德英。“我们会配合警方调查,一旦结果出来,如果真是护工的责任,我们会将相关责任护工开除,并给予老人相应的赔偿;如果是其他原因,那就要视情况而定了。”杨胜波说,这是老年公寓第一次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张德英入住前,他们也和老人的子女签订了协议,如果老人是因为生病或自身原因受伤,老年公寓便没有相关责任。

  案例分析:取证难监管难老年人维权遇尴尬

  2010年,济南的乔女士反映,她82岁的老母亲在当地一家老年公寓遭遇虐待。然而,乔女士迟迟没有对老人进行医学鉴定,无法证明老年公寓虐待老人。

  乔女士承认,除了几张照片,并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老人被虐待。但是她认为,房间内没有二十四小时监控,根本无法取证。乔女士和老年公寓的监管部门——济南民政局多次沟通,但工作人员告诉她,民政部门对老年公寓没有责罚权限,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没有上升到刑事案件,无法监管。当时,济南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处长李玉山表示,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依照的是民政部十余年前出台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养老机构的责罚标准和退出机制,几乎无从参考。

  专家支招: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养老机构义务

  一位资深法官介绍说,老年人与养老院(老年公寓)之间纠纷案件都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家属情绪激动,给法院调解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二是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确,法院对于当事人责任的认定难度加大;三是法律属性不明,没有明确的适用法律条文,导致适用法律难度大。

  法学专家介绍说,在审理养老纠纷案件时,法官应当注重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谨慎选择诉因,即在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间做出有利于己方的选择。法官应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合理确定养老院方面的注意义务,从而认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家属最好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养老院到底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的约定。作为子女,不要把老人托付给养老院后就不管不问,要经常看望。(新安晚报 记者 魏鑫鑫 马杨)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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