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3人合谋玩“仙人跳”窃财伤人 主犯被判徒刑12年

2014年05月06日 10:33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3人组成犯罪团伙共谋以“仙人跳”方式盗窃钱财,不料作案过程中被人发觉,为逃脱,其中一人还将被害人刺成重伤。记者昨日从长沙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这起抢劫案,犯罪团伙主犯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陈某与肖某、刘某共谋以“仙人跳”(意指以从事色情活动为由头,随后以偷、骗、抢等手段获取钱财的非法行为)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13年8月29日上午,3人按照事先的分工约定窜至长沙县中南汽车世界伺机作案。当日11时许,刘某在中南物流园以按摩为名,将被害人石某带至其租住房内,假意为石某按摩,陈某则趁石某不备,将石某放在房间桌子上提包内的16800元现金盗走并迅速逃离房间。

  石某发觉包内现金被盗后与刘某发生争执,随后紧追逃跑的陈某。负责望风的肖某得知事情败露后持钢丝锁赶至现场帮忙,并与石某扭打在一起。陈某则持匕首朝石某手臂、腹部等处连刺几刀,2人趁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石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

  法院认为,陈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以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记者 李广军)

【编辑:刘艳】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