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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经理送监区长14万 辩称对方索贿自己无罪

2014年05月06日 11:2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5日,记者获悉,番禺监狱监区长主动索贿,佛山一名制衣厂的女商人获刑。该商人在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下属公司合作服装承揽加工过程中,被指行贿番禺监狱十三监区监区长曹某义,一审以行贿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这位女商人不服,称曹远义主动索贿,自己无罪,并上诉广州中院。近日,广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

  主动投案交代犯罪事实

  据法院审理查明,46岁的辽宁人黄某甲,是佛山市禅城区景福制衣厂(下称“景福厂”)总经理。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认定,2010年春节至2011年中秋节期间,黄某甲在其任总经理并实际经营的景福厂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下属的广东省会江实业公司(下称“会江公司”)合作服装承揽加工业务的过程中,多次给予负责会江公司服装加工的广东省番禺监狱十三监区监区长曹某义贿赂款合共14.2万元。

  2013年4月22日,黄某甲主动到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交代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19日,番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有自首的情节,以行贿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监区长主动索贿?行贿为了公司利益?

  宣判后,黄某甲不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她表示,贿款是被曹某义以各种理由索要的,她本身也没有通过曹远义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为保障景福厂的质量和交货期等正当的合同利益。

  另外,她的行为是代表景福厂的,如果景福厂构成行贿,但本案的数额未达到定罪量刑的起点,因景福厂不构成单位行贿罪。据此,黄某甲请求广州中院依法改判宣告她无罪。

  广州中院认为,黄某甲在二审庭审时供述其行贿款项是从其个人银行卡内支取,事后有关款项亦未记入景福厂账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黄某甲所实施的行为代表了景福厂的单位意志,不能认定是黄某甲作为景福厂总经理而实施的职务行为,因此不能认定是景福厂的单位行贿行为。此外,在景福厂与会江公司所进行的经济往来中,目前尚未有充足证据证实黄某甲所述被曹某义索贿的事实。

  据此,广州中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唐梦)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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