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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飞车抢夺藏匿出租屋 3个月疯狂作案30余起

2014年05月06日 13:1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90后”的东莞无业男子李某于去年5月至8月期间,短短3个月多内,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或独自驾车飞车抢夺他人财物作案高达30多宗,涉案价值4万多元。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本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抢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

  1991年出生的李某高中毕业后,没有正式工作。2013年5月至8月期间,李某伙同未满16周岁的女孩陆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或独自驾车窜至东莞市大朗镇、黄江镇、常平镇等镇区多次抢夺他人财物。

  2013年5月26日21时许,李某伙同陆某窜至大朗镇第一中学门前,趁路人黄女士不备,合伙抢走其一个黄色挎包,内装有现金550元、诺基亚牌5323型手机一部价值约六七百元、价值约1000元的小米牌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等物。

  李某及其同伙采取类似手法,继续疯狂作案多宗。2013年8月6日20时许,李某与陆某窜至大朗镇蔡边村村委会附近路段,从路人廖女士处抢夺手提包一个,内有价值208元的酷派手机一部、现金约183元。随后,两人被附近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上述被抢财物及作案工具摩托车。破案后,上述被抢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李某及其同伙陆某落网后,二人均供述称,自2013年5月至被抓获期间,除下雨天外,其他时间两人平均每天出去实施抢夺两三次左右。到底抢了多少次,他们已经不能全部记清楚,只记得供述过的30多次。公关机关在两人出租屋里搜获的包、手机、身份证、雨衣等,均是抢夺所得。经法院查明,从2013年5月至8月上旬短短3个月多内,李某共参与抢夺作案32宗,涉案财物共价值约4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李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在3个月时间内作案30余宗,并纠集未成年人参与作案,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缴回部分涉案财物发还给部分被害人,依法又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黄少宏 通讯员 黄彩华)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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