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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安徽亳州冤案中的科学元素

2014年05月06日 14:00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安徽亳州蒙城乐土镇前代庄村民代克民,2006年9月被警方抓捕,被控2002年与其他两人共同制造一起灭门案。被判处死刑后上诉,安徽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死缓,再上诉后又改判无期,直至今年1月10日3人被无罪释放。而当初警方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依据竟是测谎未过关。(5月5日《京华时报》)

  据报道,在测谎不过关后,代克民即被视为犯罪嫌疑人,并因而遭受刑讯逼供,最后被迫承认杀人。换言之,该案中警方的办案是首先相信测谎的结果,而相信的前提是认为测谎的结果是科学的,值得采信的。那么,测谎仪的结果是否可信,其科学性有多强呢?这其实是一个一直有争议的话题。

  192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伯克利大学的约翰·拉森在前人的基础上发明了一种在审讯中连续测量受审者血压、脉搏(心率)和呼吸的仪器,即测谎仪,后来测谎仪得到改进,不仅体积更小,而且增加了测定皮肤电反应的功能。因为人们因紧张会出汗,而出汗则影响皮肤的导电程度。

  尽管测谎仪后来在美国及全世界逐渐应用,但是,即便在专业领域,对于测谎仪的功能都仍持有很大的质疑:如一个被控犯罪但确实无辜的人与一个真正的罪犯都有可能在测谎仪前,产生那样的情绪和心理变化;测谎仪的操作者和分析者也会犯错误,特别是他们没有经验或者训练不佳的话。

  因此,对于测谎仪的结果,迄今世界各国都是比较谨慎的,只是用作参考,而非采信。在美国,很多法官仍然不允许在审判中提呈测谎仪提供的证据。在中国的司法鉴定中,包括测谎在内的心理测试的结论也不具有证据作用。但按照法律规定,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和其他知识,以及证据的具体情况对心理测试的证据做出判断,也就是说,测谎的结果只能对判案起参考作用。

  尽管测谎受到种种质疑,在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司法鉴定中,测谎仪仍然在使用。但是,如何使用测谎仪和如何采信测谎的结果却大有讲究。例如,美国测谎协会对于使用测谎仪时规定了三个步骤:一个有效的测试需要一个训练有素的测试者,一个可以记录最小的心血管(血压和脉搏)、呼吸和皮肤电活动(皮肤电流反应)的测谎仪,一项被大家接受的测试和评分程序。

  在代克民一案中,办案人员在测谎时是否坚守了这样的科学操作过程,值得怀疑,而且,在测谎后又完全相信测谎的结果,从而让案件背离了鉴证科学的正确轨道。如此办案不办成冤案才是怪事。(张田勘)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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