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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2·6”特大持枪抢劫金店案主犯被判死缓

2014年05月06日 14:5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一人持枪威胁营业员,一人用斧子砸开金店柜台,抢走价值近百万元的黄金项链……引人关注的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12·6”特大持枪抢劫金店案已结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5日公布对此案的复核裁定书:核准一审法院对主犯陈伟的判决结果,陈伟构成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伟今年34岁,吉林省长春市人,曾有犯罪前科。参与作案的吴振光(已判刑),27岁,辽宁省桓仁县人。

  辽宁省高院经复核查明,2012年12月初,陈伟、吴振光预谋到桓仁县抢劫金店。为此,陈伟取出藏匿于家中的手枪一枝,子弹若干,二人又购买了一些物品。同年12月6日16时许,陈伟、吴振光来到桓仁县,持随身携带的枪支、斧子闯入桓仁县桓仁镇中心大街萃华金店。陈伟持枪威胁服务人员,吴振光跳入柜台内侧,用斧子砸开展柜,当场抢走黄金项链37条(重2456.748克,价值98.2万元)。

  作案后,为逃避追捕,陈伟开枪射击,但未造成伤亡,后二人各自逃离现场。两天后,二人落网。

  2013年11月15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参与抢劫的吴振光也因抢劫罪获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溪市中院于是报请辽宁省高院核准。辽宁省高院经复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复核裁定。(记者范春生)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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