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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爆燃致人烧伤坠亡 燃气公司赔偿17万

2014年05月07日 13:1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家住南海区桂城一小区18楼女住户高某,因室内突发燃气爆燃,被大火烧伤且从阳台坠落身亡。事后,死者家属认为燃气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其告上法院并索赔75万元。记者5月6日从有关方面获悉,佛山中院于近日终审认定,死者高某与燃气公司均有过错,但死者负主要责任,燃气公司只负三成责任,最后判决燃气公司赔偿死者女儿17万多元。

  事件 室内燃气泄漏引发爆燃女户主坠楼身亡

  42岁的高某家住南海桂城一小区18楼。2011年9月22日上午,由于屋内突发燃气爆燃,导致高某从阳台上堕落,当场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某存在全身多处皮肤烧伤,符合高坠致全身多发性严重损伤而死亡。

  事发后,南海多部门赶到现场处置,经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勘验,该房屋属于可燃气体爆燃引起的火灾事故。而在事发一年半后,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下称“南海环运城管局”)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了一份“燃气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燃气事故为一起民用燃气意外事故。

  对于事故的原因,该报告也作出了详细的分析,认为该起事故的原因是厨房内天然气泄漏,在爆燃前已泄漏的天然气约160立方米,而该屋内所有门窗紧闭,现场形成密闭空间,通风不畅。厨房内泄漏的天然气在房屋密闭的空间内积聚扩散,达到爆炸极限时,遇明火或火花引起天然气爆燃。

  2012年9月,高某的女儿小孙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将南海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南海燃气公司赔偿包括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5万元。南海法院一审认定,该起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合计59万余元,而事故中高某与燃气公司均有过错,高某应自负70%责任,南海燃气公司则承担30%责任。判决燃气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损失17万多元,驳回死者家属其它请求。

  争议 通气胶管穿墙存在安全隐患吗?

  一审判决后,死者家属与南海燃气均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死者家属认为,南海燃气公司向高某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规定,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而南海燃气公司自己提供给用户的《用户手册》也载明“胶管不能穿墙越室”,南海燃气公司无视上述禁止性规定,为案涉房屋通气作业时,使用胶管从外墙穿墙接入厨房的灶具,而且在此后七年多时间内,南海燃气公司虽多次派人作安全检查,但从未整改。

  “房屋燃气开通后长达七年的时间里,南海燃气公司曾数次到过涉案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不久,南海燃气公司派出专业人员进入涉案房屋检查后,不但没有提醒用户更换软管,对软管穿墙进行整改,反而认为一切正常。”死者家属表示,南海燃气公司作为管道燃气经营者,既未按照规定检查排除隐患,也未尽到法定的安全用气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燃气公司则反驳说,从技术标准的法律法规和燃气技术规范来看,“胶管不得穿墙”都不属于强制性标准条文,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况且,燃气胶管穿墙时已经安装在套管中,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燃气公司还认为,南海环运城管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从未认定胶管已经老化,也未认定胶管穿墙属于安全隐患。同时,公司在对该房屋进行用气安全检查时,胶管不存在老化、破损等安全隐患,并已提醒了用户及时更换胶管。“从本案来看,燃气爆燃的原因不排除灶具损坏、胶管脱落、鼠咬漏气等因素,也应当由用气人承担全部后果。”

  终审 死者与燃气公司各担责七、三分

  佛山中院终审认为,根据南海环运城管局所作事故调查报告,本次燃气事故的泄漏点在厨房内已烧毁的橡胶软管到燃气灶连接口之间。南海燃气公司在将胶管穿墙列入常见隐患的情况下,在此后每年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过程中,未能及时提醒告知住户该隐患,并对胶管穿墙进行安全整改,也未提醒该住户对老化胶管及时进行更换,南海燃气公司对此存在过错。

  佛山中院还指出,根据相关规定,高某负有及时检查和更换涉案房屋内连接燃气灶的橡胶软管及按安全指引用气的义务,但高某在橡胶软管使用时间达到7年的情况下仍未更换,导致存在天燃气泄漏的隐患。同时,高某在使用天燃气后也没有关闭燃气灶前阀,容易导致燃气泄漏。在天燃气泄漏后,高某未能及时采取安全处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高某具有明显的过错。

  佛山中院还认为,从事故的发生原因来看,高某安全意识淡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南海燃气公司未尽合理提醒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原审法院确定高某自负70%的责任,南海燃气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处理恰当,该院予以维持。据此,佛山中院终审驳回了原、被告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唐梦)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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