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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7万余元 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4年05月07日 13:2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明知无还款能力,仍恶意透支信用卡,又以各种伎俩逃避催收。日前,三水法院对一宗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据悉,被告人黄某华分别于2010年6月25日、2011年4月7日、2011年5月30日,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下属的网点申领了三张牡丹贷记信用卡。在使用上述信用卡期间,被告人黄某华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然持该卡在三水、南海等地恶意透支消费。2011年9月,发卡银行开始以短信、电话、信函、上门等形式多次催收,被告人黄某华却以改变联系方式和住址的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截至2012年6月,被告人黄某华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合计人民币73622.13元,直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仍未偿还上述钱款。

  法庭上,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黄某华的供述、被害单位员工陈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扣押清单、信用卡申请开户资料、信用卡对账单、逾期还款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事实上,在2006年,黄某华还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此,被告人黄某华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经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系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三水审理此案的法官徐晓光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市民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捷时,一定要在合法范围内理性的使用信用卡,避免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

  (蔡捷 黄建烈)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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