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与朋友起争执 将对方踹死获刑十五年
朋友之间聚会本是一件高兴的事,而被告人李延在聚餐后与朋友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一脚踹到朋友的腹部,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记者今天上午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被告人李延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
去年10月15日晚,被害人赵某前往延庆县康安小区附近的某饭店参加朋友聚餐,并电话邀请小红等人一同参加。晚上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延同李某、小红等人到达饭店,但因餐桌位置有限,李某与李延借故离开。7时30分左右,处于醉酒状态的小红电话联系李某开车来接自己回家,并在赵某的护送下离开饭店。后李某和李延一起开车在饭店附近接上小红,但在到达延庆东关环岛时,因小红醉酒不配合而无法继续前行。李延遂电话联系许某开车过来帮助,李某也电话联系赵某过来处理。在许某及赵某先后到达现场后,李延及小红乘坐许某的车,赵某搭乘李某的车,先后开往位于东外小区的小红家。
晚上8时许,李延、小红、李某及赵某先后到达东外小区小红家楼下。因李延埋怨赵某和别人一起将小红喝醉并未能照顾好小红,双方发生口角,并动起了手。冲突中,赵某仰面倒地。“120”接到急救电话后,将赵某送往延庆县医院抢救。晚上11时35分,赵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作用腹部,造成小肠动脉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0月17日,李延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他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考虑到其能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他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记者 严琪 通讯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