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救人嫖客反被拘是不是法不容情?

2014年05月12日 11: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宁波张先生去接受“服务”,结账时姑娘下跪称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张先生虽然害怕洗头房老板报复,也怕报警后嫖娼败露。但还是选择了报警,结果因嫖娼被行拘十天。

  嫖娼后冒着被处罚的风险,主动报警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反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天,这无疑传递了一个信息:在从事违法行为之时,看到他人受害,必须袖手旁观,才能明哲保身。这种荒诞的执法,绝不是一句“法不容情”所能推卸,也不是“机械执法”所能掩饰。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嫖娼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是要接受治安处罚的。但从法治的本意来说,法律是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鼓励人们去惩恶和悔改,促进社会整体趋善。一个公民虽然嫖娼违反了法律,但是,当他在内心的良知驱使下,做出了一个对他人有利,对社会有益的事情,就应当得到法律的奖赏,这种奖赏不仅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奖励,也包括在对他本身违法行为处罚上的从轻、减轻和免除。否则,就会鼓励公民对于他人的苦难袖手旁观,社会整体就会趋于堕落。

  上世纪八十年代,比利时布鲁塞尔出现过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但又不忍心女子伤重而亡,于是在报警后离开。后来警察靠监控录像抓获了这名男子,但法庭最终在激烈的辩论后做出对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上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地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如果说“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那么,完全可以说,对于拯救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而言,嫖娼不值得一提。嫖娼是一种“无被害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对于社会谈不上多大的危害,而解救一个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却涉及一个人的生命、健康与自由权利。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张先生主动报警,虽然开始隐瞒了嫖娼的事实,但在民警解救出小刘后还是如实承认了,这就成立“自首”,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其次,因为他的报警,解救出一位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成立“重大立功”,又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双重的情节,双重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那么,警方怎么不能对张先生的嫖娼行为不予处罚呢?

  对于此案的处罚来说,根本不存在“法不容情”,甚至也不是机械执法,而是缺乏对法治精神和对法律条文最基本理解,说重一点,简直是胡乱执法。希望上级公安机关能撤销对张先生的处罚,以提拔人们的信心,促进人心向善,更希望执法者多加学习,领会法治精神和法律条文背后的真谛,能更准确地执法。

  杨涛(江西 检察官)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