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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纠正4年 河南高院举办错案警示日座谈会

2014年05月12日 11:19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座谈会现场

  5月9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2014年“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这也是该院连续第四年举办该座谈会。本次座谈会的主题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背景下冤错案件的防范和纠正”。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郑州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及律师,以及省法院、各中院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130余人参加了会议。

  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要求全省法院要从包括尽快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权运行模式在内的7个方面入手,破除影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落实的思想和机制性障碍。

  会议由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立文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 审判中心地位对防范冤案有决定性作用

  审判中心地位是过去我们一直研究的、倡导的。我认为,审判中心地位,在防范冤案当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和作用。从目前《刑事诉讼法》等条文的具体规定上来看,实质上我们也是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中心地位最终的实现并不是说我们有权决定就是具有审判中心地位的,而是要通过庭审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审判方式来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中心主义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那么,在审判为中心的这样一个地位下如何防范冤案?首先,作为审判机关,要树立一种理念:在防范冤案上,我们负有最大的责任。我认为冤案的发生从原因上看,公安、检察、法院都有关系,但在结果上,在审判中心地位的理念上和制度保障上,法院则承担着最大的责任。其次,非法证据排除、律师辩护权的保障等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没有这些基本要求,庭审中心主义只能是流于形式。最后,就是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 审判中心地位确立需要形成合力

  强调审判中心地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正义不仅能够实现,而且是以大家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当前阶段确立和强化审判中心地位,对于实现防范冤错案件的作用我觉得有两点:一是强调审判中心地位,能够有效地预防审判人员提前的预判。其实先入为主是难以避免的,是人的一种本能。这个时候强化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法官在庭上能够充分地听取辩护方的观点,从而做到兼听则明,这对防范冤错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从我们整个国家的刑事司法体制运行这个角度来讲,强调审判中心主义对指导或者是引导和制约侦查起诉工作,从而最终促进司法的进步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审判中心地位的确面临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光靠法院一家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整个司法系统确立审判中心主义的意识,甚至需要整个社会形成合力,形成一些比较先进、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

  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 个案推动法治进程

  赵作海案件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个案问题,而是有很多内在的体制问题和观念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关注个案,从个案里发现一些真理,从个案里面总结一些经验,便成为当代中国法治进程无可绕开的一个话题。这类案件的发生,一次又一次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吸引着人们的眼球,并使得我们追求法制的理想,包括无罪推定、不得自证其罪等一些先进人权的保障理念,在中国大地扎根发芽,终于成为我们的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和制度性的架构。所以,个案对于整个法治进程的意义和它所带来的影响绝对不亚于理论上的研究。在“5·9”这个案件里面,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但体现了有错必纠这样一种勇气,更重要的是让这个案件的价值长期化,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活动,进入到人们的观念之中。同时,通过这个案件,深刻反思制度本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让我们看到发展的目标和它的路径应如何设定这样一种更宏大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纠正错案需要建立申诉制度规范程序

  在当前法制中国建设这样的大背景下,研讨错案,防范错案,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并且推动法制中国的建设意义非常大。我们现在出现的冤错案件很多是由于真凶落网了,由于死者“复活”了,所以我们不得不启动错案追究制。在一个国家的司法层面,我们靠这种偶然性来对冤错案件进行救济,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现在有必要去研讨一下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错案如何被发现,谁来发现,谁来纠正。第二个问题,错案的发现和纠正是合一还是分离,发现的主体和纠正的主体是合一的还是分离的。第三个问题是如何构建我们中国特色的错案救济机制。

  我认为,我们一方面要完善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制度。改变现行申诉无序的状况,把申诉纳入诉讼的程序,用程序来规范。同时我也建议,我们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各单位,包括公民个人在发现冤错案件中的作用,使得民间的力量、官方的机构相互结合,推动我们发现错案。另外一方面,要完善我们国家刑事再审程序。错案纠正的程序怎么进行,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是很完善。如果明知是错案,法院还需要再进行一个正式的庭审吗?这其实需要一个法定的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 希望能将人民观审团法制化

  就诉讼来讲,像李怀亮这样的案件,第一不是死者回来,第二不是真凶出现,是我们法律所规定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无罪,疑罪从无,从这个方面来讲李怀亮案件意义非凡。

  省高级人民法院“5·9错案警示日”,我们警示什么?从今年座谈的主题看,一个是机制的问题,一个是方法的问题,一个是理念的问题。我们要抓住这三个重点来进行警示。

  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观审团制度涉及整个诉讼的公开透明的原则问题,把做法搞通了,它的意义怎么评价都不为过。它有两个基本原理:一个是审判权力运行。我们国家的审判权的性质和定位,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规定人民群众要参加国家管理。第二个我们工作的原则要依靠群众,结合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依靠群众的问题和我们观审团的建设结合起来,怎么估计都不高。希望我们继续把这个事情做好,希望人民观审团制度将来能通过立法得到法律承认。

  张立勇:从问题入手,破除影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落实的思想和机制性障碍

  张立勇在讲话中指出,冤假错案的绝对数量虽然很少,但是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难以估量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张立勇强调,当前,做好冤假错案的防范工作,最根本的是要从问题入手,破除影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落实的思想和机制性障碍,做到七个必须:必须发自内心地尊重被告人人权。要去除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探索改革刑事案件庭审布局,扎实开展“让当事人把话说完”活动,依法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千方百计保障律师的辩护权。要充分尊重律师,保障他们凭证件自由出入法院,保障他们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以及当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并为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必须坚决反对和杜绝“形式法治主义”。建立以庭审和直接言辞证据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解决好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做到所有证据都要在庭审中出示,所有言辞证据都应当由本人到庭陈述,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放在庭审过程中调查。必须彻底打消思想顾虑,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切实担负起责任,该宣告无罪的,坚决依法宣告无罪。必须尽快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权运行模式。要站稳脚跟、挺直脊梁,依法行使职权,突出法院在司法格局中的权利制约作用,发挥审判权对侦查权、公诉权的监督制约以及引导功能,建立以法院最终审判为标准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必须大刀阔斧地推进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新型合议庭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让优秀法官、资深法官多办案,切实提升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积极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切实发挥好审判委员会的审查把关作用。必须坚定不移地把错案责任追究到底。对办错案件、应当承担错案责任的法官,不论调到哪个岗位,在职还是已经退休,一经发现,问责到底。-河南法制报 记者李向华/文图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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