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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合议规则

2014年05月12日 13: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法律设置合议制的初衷在于通过群体决策这一形式集思广益、形成监督,保证案件得以公平、公正的解决。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全面启动的新形势下,如何健全合议庭运行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已成为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完善或构建相应的运行规则,必须以心理学领域的群体决策机制作为基本遵循,而科学理性的群体决策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要遵循依多数意见决策规则。将众多不同的个体意见汇集成一个群体意见,依靠的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二要保证个体有效获取决策信息。事实信息的获取是判断与决定的基础。如果决策者的信息不对称,即使表面上共同参与,但实际上也难以做到共同决策。三要帮助个体克服从众心理。从众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克服固执己见和盲目自信,但也很大程度上压抑了个性,束缚了思维,扼杀了创造力,在理性的群体决策机制中应当注意尊重和培养主体的自主性。四要防止被少数人控制而多数人服从。五要明确各个成员的具体责任。有关研究证明,群体合作有内耗现象,容易导致责任不清,出现集体工作时的“责任分散”现象。

  司法实践中合议庭评议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合议庭评议表决对象,即哪些问题需要评议表决,不够清晰;二是合议庭表决规则模糊,即表决方式、具体规程等不明确。根据上述心理学原理,构建科学理性的合议庭评议表决规则应当作为合议制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条:

  第一,确立提炼归纳规则。为了提高效率、确保质量,审判长应当对合议庭评议和表决对象先行提炼,或后作归纳,然后集中表决或逐条表决。实践证明,按案件事实时空顺序或罪名等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分段合议、分节合议、逐条合议等做法均成效明显。

  第二,确立充分讨论规则。除了通过合议庭成员共同交叉阅卷、认真参审听审等途径保障其充分获取案件信息外,合议的时间、讨论的深入程度也要有制度保障。合议应当持续、集中进行,注重营造有利于群体决策的氛围,提倡相互提问、相互启发,让合议庭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要鼓励合议庭成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

  第三,确立禁止弃权规则。对实践中通行的庭室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和请示汇报制进行改革、规范,合议庭能够作出决议的,应当由合议庭依法及时作出裁决。法官在合议发表意见过程中应当表明观点并阐明理由,禁止结论性的简单表态。

  第四,确立发言顺序规则。群体决策的目的在于发挥集体的智慧,能够使每一个成员的意愿得以真实的表达,因此规定发言顺序可以使得职位较低的也能表达自己的意见,是解决“一言堂”的基础。建议审判长或资深法官后发言,资历较浅的法官或陪审员先发言。

  第五,确立重大事项投票规则。实践证明,多人参与并不能保证平等决策。对于重大事项如定罪量刑等采取投票的形式,确保合议庭成员同时亮出观点,有利于防止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不当影响。

  第六,确立禁止复议规则。为了保证决策的权威性,没有法定的理由禁止复议,更改合议庭已经形成的决议。(陈增宝 林张萌)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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