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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强行带女生外出过夜致其跳车身亡

2014年05月12日 16:26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死者家属状告各方索赔,一审获赔39万余元

  柳州一名住校女生小丽跟随校外男子吴某等人外出吃宵夜,在返回学校途中,吴某欲载小丽外出过夜,小丽不肯并跳车,结果伤重殒命。小丽父母将吴某等人和学校一并诉至法院索赔。5月9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小丽家人获判赔39万余元。

  女生拒过夜 跳车殒命

  2012年10月27日晚9时许,从融水苗族自治县来柳州务工的20岁男子吴某打电话给朋友石某,相约一起去柳州市某学校找女学生玩。石打电话给在校女生小丽,小丽又打电话给同学小华,四人一起来到迎宾路口吃宵夜。当晚,吴、石每人喝了4、5杯啤酒,吃完宵夜后已是零时许,吴驾驶摩托车搭乘小丽回学校。当车行至柳石路某学校大门附近,就读该校的小丽要求下车回校,吴某却执意带小丽外出过夜而未减速。最终,小丽在半路跳车后头部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5月,鱼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在预见到其不停车不减速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危险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后果发生,造成小丽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4年。

  家属索赔偿 状告各方

  吴某被判刑后,小丽的父母又将吴某、石某、小华以及学校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46万余元。

  小丽的父母认为,吴某、石某约小丽、小华晚上外出吃宵夜至凌晨,彼此之间便具有互相照顾、帮助的义务。吴与石是朋友,小丽与吴某当晚吃宵夜前根本不认识,更谈不上熟悉。而石某、小华当晚吃宵夜后知道吴某用摩托车送小丽回学校,应当预见小丽与不熟悉的吴某深夜在摩托车上单独相处,对小丽人身安全不利,却没有阻止,最终造成小丽的死亡,应该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而小丽深夜未归,学校却并未采取仼何措施,显然没有尽到对住校生进行管理的义务,也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法院辨责任 一审下判

  今年2月,鱼峰区法院开审该生命权纠纷案件。

  庭审中,吴某的代理人称,吴已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小丽在吴未减速的情况下跳车,她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计到损害后果的发生,自身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石某、小华等人均认为,小丽的去世与他们并无关系,均表示不应承担连过错责任。而学校一方则认为学校也不应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学校没有任何实施加害的行为,至于原告一方所述住校生管理制度不完善,追究学校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校的受教育对象已成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此外,大学教育还有一个特殊性,所有大学晚上均留有通宵不关灯的教室,目的就是给一些爱学习的同学提供便利条件,所以没有哪个大学是在同学夜不归宿就进行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应对小丽的死亡承担75%的责任,而小丽本人和所在学校均存在过错,各应承担10%的责任,石某组织当晚的聚会,且明知小丽与吴某并不认识却任由吴某搭小丽回学校,也应承担5%的责任,小华无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吴某、柳州市某学校、石某赔偿小丽家属共计39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南国今报记者 何书俊 通讯员 周灿)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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