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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法院全国首创新规治台商赖账

2014年05月12日 22: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东莞5月12日电(李映民 安致标 钟紫薇)广东东莞市是大陆最大的台商聚集地,位于东莞市清溪镇的台资企业汉平公司,因经营不善,欠债数千万元后,台湾籍董事长刘珍财却弃厂逃匿,下落不明。

  记者12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为防止该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该院创新行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东莞市汉平家具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此举属全国首次。

  据了解,2014年4月10日,惠州某涂料公司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提起诉讼,向汉平公司追讨近800万元人民币货款。法院查封汉平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债权。惠州某涂料公司随后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汉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台湾籍董事长刘珍财不但不依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公司财产,反而携公司公章和重要资料离开,至今下落不明。

  此时,汉平公司也已停止经营。法院遂着手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若该公司停产超过六个月,工商部门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中国法律规定,在公司停止经营后,法定代表人有责任配合法院组织财产清算、处理公司债务等。如果出现公司财务状况不明、管理制度混乱等情况导致清算不能,法院还可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据东莞三院清溪法庭庭长莫伟坚介绍,在审判实践中,被执行公司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躲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可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基于此依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创新保全措施,裁定禁止汉平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东莞三院副院长陈浩辉表示,如果因为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导致账目不明,最终造成清算不能,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一旦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防止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就不得不主动配合法院工作,法院才能化被动为主动,这样就有利于保障案件的快速执行。

  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向东莞市工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进行行为保全,要求工商部门不得为欠债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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