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郭国松方舟子互诉名誉侵权 法院一审宣判驳回请求

2014年05月14日 14:5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5月12日,天河区法院对《法治周末》前执行总编郭国松与方舟子互诉的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郭国松的全部诉请和方舟子的全部反诉请求。双方均未当庭决定是否上诉。

  郭国松称:2011年3月21日,他担任《法治周末》执行总编辑时计划报道有关方舟子涉嫌抄袭的新闻。其后,方舟子在新浪微博上捏造事实,对他以及多名人士进行污蔑。2011年3月31日,《法治周末》发表了由记者采写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后,方舟子于2011年4月1日在其微博上称,郭国松2009年2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过假新闻,并指郭国松是公报私仇。其后,郭国松被列入由方舟子创办的“新语丝”网站中的“中国不良记者名单”。

  郭国松认为,方舟子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法院判令方舟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中对他侮辱、谩骂以及捏造事实的内容,并要求方舟子登报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方舟子提出反诉称,郭国松组织采编《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这篇失实报道时,虽为职务行为,但有重大主观故意,对方舟子的名誉权构成了重大损害。其后围绕该争议,郭国松进一步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表诽谤、侮辱方舟子的言论,使其名誉受损,已构成侵权。

  方舟子要求判令郭国松删除相关侵权微博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思铭)

【编辑:刘彦领】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