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松方舟子互诉名誉侵权 法院一审宣判驳回请求
2014年05月14日 14:5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5月12日,天河区法院对《法治周末》前执行总编郭国松与方舟子互诉的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郭国松的全部诉请和方舟子的全部反诉请求。双方均未当庭决定是否上诉。
郭国松称:2011年3月21日,他担任《法治周末》执行总编辑时计划报道有关方舟子涉嫌抄袭的新闻。其后,方舟子在新浪微博上捏造事实,对他以及多名人士进行污蔑。2011年3月31日,《法治周末》发表了由记者采写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后,方舟子于2011年4月1日在其微博上称,郭国松2009年2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过假新闻,并指郭国松是公报私仇。其后,郭国松被列入由方舟子创办的“新语丝”网站中的“中国不良记者名单”。
郭国松认为,方舟子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法院判令方舟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中对他侮辱、谩骂以及捏造事实的内容,并要求方舟子登报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方舟子提出反诉称,郭国松组织采编《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这篇失实报道时,虽为职务行为,但有重大主观故意,对方舟子的名誉权构成了重大损害。其后围绕该争议,郭国松进一步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表诽谤、侮辱方舟子的言论,使其名誉受损,已构成侵权。
方舟子要求判令郭国松删除相关侵权微博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思铭)
【编辑:刘彦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