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侦押要分家立法应中立
“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是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四大弊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则,这在现行的《看守所条例》里多为空白。公安部正在起草的《看守所法》,将对此进行修正,“躲猫猫”、“喝水死”等引发公众质疑的事件或将终结。
“‘躲猫猫’等引发公众质疑的事件或将终结”,不过是媒体的一厢情愿,因为,只要是现行看守所体制不改,侦押分离不能实现,各种发生于看守所的弊端就不能得到根治,怪异现象就不可能绝迹。
在现行体制下,看守所和侦查机关都属于公安系统,都在一个公安局长领导之下。因此,尽管有分工不同,但打击犯罪、服务于侦查的大目标是一致的。在这种体制内,在服务于侦查的目标之下,各种侵犯人权的现象就可能出现,比如:看守所对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收押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允许侦查机关以各种名义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甚至默许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千方百计配合侦查机关对律师和家属会见权进行刁难,甚至法律都没有限制,但看守所自己的规范性文件中却规定,家属在法院开庭前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经申请让办案部门同意;看守所也往往配合侦查机关搞“狱侦”,在著名的浙江叔侄冤案中,就有看守所配合侦查机关搞“狱侦耳目”制造冤案的问题。
当然,在“躲猫猫”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内部对看守所也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最重要的就是逐渐实现了内部的职能中立。例如,公安部要求在县市两级分管看守所和侦查的副局长必须是两个人,这样形成领导人事上的相互制约。这些改革,对于遏制看守所内发生的刑讯逼供等问题有相当的效果,但是,无论怎么改,看守所和侦查机关仍然是一家人,正如有学者所说“公安局在破大案要案的时候,压力来了,要求看守所配合侦查,你说让看守所所长怎么办?”
因此,要清除发生在看守所内的弊端,必须改革看守所的管理体制,让“侦押分离”。只有看守所和侦查机关不再是一家人,异体监督才更加有力。但是,这种体制的改革和“侦押分离”又是何其之难。因为,这涉及到巨大的权力和利益之争,侦押分离,意味着看守所不再属于公安系统,公安的权力大大旁落,同时对于侦查也大大不利,因为看守所不会像以前那样积极配合侦查了。甚至对于看守所的员工而言,也是老大不高兴,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不愿意离开公安系统的。
但是,改革历来都是改他人容易,改自己却很难,因为改革自身就是割自己肉,而“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更难”。因此,改革不能让被改革者自身来主导,但是,目前的《看守所法》的起草,仍然是由公安部来主导,这就很难避免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法律既然由公安部来起草,他们就很可能继续将看守所保留在公安部门,“侦押分离”就很难实现。
因此,要彻底改变看守所内的弊端,就必须改变看守所管理体制,实现侦押分离,那就必须在法律的起草上做到中立和客观公正。建议由全国人大牵头,组织学者、专家、律师及公检法人士共同起草《看守所法》,让看守所能顺应司法改革的需要,顺应时代对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海之波(江西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