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年为筹钱上网屡次结伙盗窃 每次得款50元
为弄钱上网,两少年多次结伙并同他人一起盗窃财物,其中大部分作案目标是工厂用的铜制件,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1月的一天下午,邓某川、彭某建窜至中山市东升镇一包装印刷厂,在该厂门口一供奉台上盗得铜制狮子2个及铜制香炉盘1个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2013年11月15日凌晨,邓某川、彭某建伙同谢某峰、李某海、宋某(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中山市东升镇东升社区泗龙开发区一玻璃厂,由邓某川负责望风,彭某建和谢某峰、李某海、宋某爬窗入内,盗得供奉所用铜制酒杯3个、铜制杯架1个、铜制龙2个及铜制狮子2个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2013年11月18日下午3时30分许,彭某建和李某海在中山市东升镇东升七队花场对开路段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彭某建即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后公安人员在彭某建的协助下将邓某川及谢某峰、宋某抓获归案。邓某川、彭某建均无业,盗窃得的供奉用铜件物品均销售给废品收购站,每次得款50元,用于买东西吃及上网使用,盗窃的念头产生是因为自己没钱花。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川、彭某建结伙多次且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邓某川、彭某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以盗窃罪对两名被告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李世寅、周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