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晨练被狗咬死 狗主人被判两年(图)
事发现场留有血迹(资料图)
事发当时图片(资料图)
记者从遵义市红花岗区检察院获悉,发生在2013年5月27日的遵义晨练老人被狗咬死案一审宣判,狗的主人周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5月27日,家住遵义老城康海花园的六旬老人陈某上山晨练后,在下山路上,从路边一苗圃场突然跑出两条杜高犬,将老人撕咬致死。事发后,当地警方赶到现场,杜高犬的主人周某接到通知后也赶到现场,将两条烈犬控制。事后,周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拘留(本报曾作报道)。
据检察院调查结果显示,从2009年开始,周某就在事发地旁苗圃场内,饲养了公、母两只杜高犬。2013年5月20日,因母犬处于发情期,周某便将两只杜高犬分开关养。同年5月26日晚,周某给两只杜高犬喂食后,将关养公犬的空置房木板门插销插上,将关养母犬的简易犬舍的铁栏杆门的插销插上,用木棍和钢条顶住铁门,将空置房与简易犬舍之间的红色木门掩上(未上锁),后离开苗圃场。2013年5月27日早上6时许,公犬咬破门板后逃出,并推开未上锁的红色木门,帮助母犬逃出,从苗圃场破损的围墙窜至康海花园小区后山,将上山晨练的老人陈某咬伤致死。
2014年5月9日,红花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目前被告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暂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周某的律师表示,这一结果已属“比较轻的判决”,因为受害人一方失去的是一位亲人的性命。“不管法院判周某怎样的刑期,都不能让死者复生。”陈某的亲人表示,他们暂不对判决提出异议。(蔡慧楠 本报记者 黄宝华)
被告积极善后
法院量刑减轻
未开枪毙犬
民警处置得当
根据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将判处3至7年刑期。在本案中,法院判处周某两年刑期,是如何考虑呢?
据办案人员介绍,案发当天,苗圃场一看门老人打电话告诉周某“狗咬人了”。周某随后赶到现场,将两只烈性犬控制,并主动向警方投案,有自首情节。
此外,案发后周某积极善后,向受害人陈某家属支付了82万元赔偿。在今年4月的庭审中,陈某家属在法庭上出具谅解书。“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取得家属谅解,属于酌定减轻情节,因此考虑量刑两年。”办案人员说。
5月27日,烈性犬伤人发生后,当地警方赶到现场处置,但未开枪将两只杜高犬击毙。事后有市民质疑,为什么民警没有当场枪毙猎犬。
根据当地警方回复,先期赶到现场的民警,是在出警处理一起河边打捞尸体的现场时,中途接警到场,并未携带枪支。事后赶到的持枪民警,因无法保证在同一时间将两只狗击毙,而现场地势狭窄,未被击毙的狗,有可能被激怒伤及其他群众。
经红花岗区检察院调查,民警在处置过程中,不存在失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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