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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务工时意外受伤致残 法院确认7.93万赔偿有效

2014年05月16日 13:05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这下可好了,调解协议有了法院的确认,煤矿对我的赔偿有了保障,我就吃下定心丸了。”近日,应当事人陈某的请求,一份由达州万源市官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通过万源市人民法院官渡人民法庭司法确认,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2013年9月1日,来自万源市官渡镇的陈某在某煤矿矿井务工时,由于矿井意外部分坍塌导致右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检查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腕处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双方当事人为赔偿的数额争执不下,为此,2014年3月17日,陈某和煤矿负责人申请官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通过调解达成协议:2014年6月30日之前煤矿赔偿陈某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7.93万元。

  调解协议达成后,陈某担心煤矿不能及时兑现赔偿金,于是,在官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双方当事人来到官渡法庭,申请司法确认。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该调解协议有效,并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

  该案承办人张法官介绍说:“以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只能到法院起诉,既花费用又花时间,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龚家福 周弋 记者王华逸)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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