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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拆防盗窗时坠楼致残 房屋主人被判赔10万元

2014年05月16日 14:01 来源:中国宁波网 参与互动(0)

  受收废品的相邀去帮居民搬家、拆除防盗窗,却不慎从五楼坠落摔成四级伤残。出院后,向主人家请求赔偿。昨日,江北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拆防盗窗时从五楼坠落

  2012年9月,住在江北一小区的薛阿姨要搬新家,她便就近找了常来小区收废品的陈某,请其和自己的丈夫一起搬家具、拆除防盗窗,并表示会支付一笔费用。陈某则称不用薛阿姨丈夫帮忙,他会找人一起把家搬好。两人还商定,用搬家后的剩余废弃物品和拆除下的防盗窗抵做报酬。

  第二天,薛阿姨把自家的钥匙交给门卫,托其转交给陈某。此后,陈某又叫上老罗一起去薛阿姨家中拆除防盗窗。薛阿姨家位于五楼,拆窗时,老罗负责站在窗台上拆,但未系安全带。下午两点左右,老罗不小心从五楼窗口坠落,造成全身多处骨折、挫伤,创伤失血性休克,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抢救,老罗脱离了生命危险,在医院里住了整整半年。由于下肢截瘫,造成四级伤残,无法正常参加劳动,老罗将薛阿姨和陈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

  房屋主人被判赔10万元

  江北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一大争议焦点在于老罗和薛阿姨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薛阿姨对老罗来搬家一事知情且并未提反对意见,应视为对老罗行为的认可。但老罗和薛阿姨之间并不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且本案中搬家用的劳动工具也并非老罗提供,搬家的报酬也是用防盗窗等物品一次性抵扣,劳动成果是“搬家”一次性劳动成果。可见本案中的关系应属承揽关系。

  法庭调查后还查明,老罗和陈某经常合伙给别人搬家,也常在薛阿姨所在小区门口等活,因而没有证据证明薛阿姨在选人方面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薛阿姨作为承揽关系的定做人,在本案中也有一定受益,对原告自身因事故造成的残疾应给予一定补偿,需承担10%的补偿责任赔偿10万元。

  同时,拆除防盗窗的工作有一定危险性,老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施者,应注意安全。而陈某作为老罗的相关承揽工作的合作人,也从搬家和拆窗行为中受益,对老罗的损失也应予以分担。但由于老罗明确表示,并坚持只向薛阿姨一方要求赔偿,故陈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宁波晚报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孙乔)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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