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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兖州警方纠错更需提高法治思维

2014年05月16日 14:50 来源:郑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山东济宁兖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13日称:5月4日,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曹某某为泄私愤在网上发帖称“车刚停在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里交警真孬种”。警方据此对曹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14日晚@兖州公安发布微博,就13日网友贴吧骂“交警真孬种”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处罚。

  “兖州交警真孬种”,这样的粗话确实不妥,警方有权利对曹某某批评教育,但不该滥用公权力对其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所谓的“公然侮辱他人”,是指某一具体的个人,而非群体,更不是国家机关。

  因此,当地警方无权行拘曹某某。在行拘后又在微博上得意扬扬地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认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的,请相信‘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更是有失分寸,有杀鸡儆猴之嫌。

  如今,兖州警方已经承认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除了“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还表示“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诚然,如果没有媒体和网友的监督,警方未必意识到错误,即便意识到也未必纠错。知错就改是好事,纠错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修复和维护;更该做到的是一开始就别犯错,犯了错再纠错,公信力已经受损。

  去年2月23日,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执法人员代表着执法部门的形象,面对的是公众,更应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有责任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次执法不公,就可能导致当事人遭受不白之冤;如果执法犯法,还会严重透支部门形象,导致公众对执法部门失去信任、对法律失去信仰。可以说,基层警察执法守法意识,是法治中国的基石。他们做到了依法办事,民众才有信心,法治才有希望。

  俗话说,“养鱼先养水,好水养好鱼”。基层警察的执法守法意识,离不了良好的制度设计,也离不了强有力的监督。换言之,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兖州警方表示,既要对有关责任人问责,又欢迎监督,就是诚恳而有效的姿态。

  给勇于纠错的兖州警方点个赞,经此事件,希望兖州警方引以为戒,更期待我们的执法部门都能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秦 川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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