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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男子化名应聘被开除 诉请经济补偿被驳回

2014年05月16日 15:39 来源:四川在线 参与互动(0)

  以假名应聘,上班未满一个月便被辞退。他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737.80元,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457.50元。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唐宁(化名)诉称,他于2012年10月1日进入被告公司处担任健康顾问与销售职位,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工作30天,月工资1475元。原告为被告产品销售及宣传作了重大贡献,但被告拒绝为原告购买社保,拒不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37.80、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457.50元。

  被告称,原告唐宁以“飞扬”的假名应聘到被告处任销售人员,于2012年11月2日至3日在被告处接受培训,后于11月13日上班,被告多次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等以核实身份、办理入职手续、购买社保,但原告多次以各种理由搪塞,后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将原告辞退。被告没为原告购买社保的过错在于原告,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不满一个月,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内,不应支付双倍工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宁以“飞扬”的假名于2012年11月2日进入被告处担任健康顾问与销售职位。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原告未提供。2012年11月30日,被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故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故劳动者有提供身份信息的义务。原告以“飞扬”的假名进入被告处工作,在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件后,原告未提供,导致被告无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其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因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37.8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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