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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女被骗至面馆内强迫卖淫 涉事人员被判刑

2014年05月16日 15:45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谭千胜、杨代艳、丁光斌等3人,将老家未满14周岁小姑娘骗至面馆内强迫卖淫,今天上午被宝山区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6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

  2012年12月,被告人杨代艳在本市淞滨路上一家重庆特色面馆内卖淫期间,面馆老板丁光斌唆使杨代艳招募其他女子至该店卖淫,以从中获取更多利润。杨代艳与其同居男友谭千胜经预谋后,当月两人一起回到杨代艳的陕西老家,找到邻居家辍学在家的一名小姑娘,小姑娘未满14岁,杨代艳称带她到上海一个超市务工,月工资3000元,小姑娘信以为真,瞒着家里人跟他们来到了上海。

  来沪后,杨代艳告诉小姑娘自己是卖淫的,让她随其一起去卖淫,在遭到拒绝后,谭千胜、杨代艳遂扣押了小姑娘的身份证、户口本,将其看押在本市嘉定封浜镇暂住地,并采用皮带抽打、给小姑娘看色情影片、在她面前发生性关系等方式,威逼、引诱小姑娘卖淫。小姑娘被逼无奈,跟随杨代艳至上述面馆内进行卖淫。

  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间,面馆老板丁光斌明知小姑娘系被强迫卖淫的情况下,仍通过容留、介绍等方式,安排她们在面馆后方的仓库内或至宾馆、旅馆内进行卖淫,并从每次卖淫费用中抽取人民币50元至100元不等的费用。

  为进一步控制小姑娘,防止其逃跑,杨代艳没收了小姑娘所有卖淫所得的钱款,并在卖淫期间对她进行看管。每当小姑娘来月经时,杨代艳还将她送回嘉定区的暂住处,交由谭千胜继续看管。2013年4月的一天,小姑娘在面馆内终于找到机会趁机逃脱。

  去年7月,被告人谭千胜、杨代艳、丁光斌先后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谭千胜、杨代艳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还殴打、看管、强迫被害人卖淫,被告人丁光斌明知被害人系被强迫卖淫,仍积极参与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系强迫卖淫犯罪的共犯,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光斌只是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欣慰)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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