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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责任事故追刑责不能只“捞饺子”

2014年05月19日 10:36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在2013年中,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直接查办或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各类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案件685件,涉案1066人。但这1066名犯罪嫌疑人中,科级以下和无行政级别人员有756人,占了72.55%;县处级以上的干部仅24人。

  此外,责任事故追究刑责的“轻刑化”趋势,也让人担忧。2013年立案侦查的这1066人中,侦查终结1046人,判处实刑的仅有48人,占全部提起公诉的4.01%。

  责任事故追究刑责的现状,一是领导被追究责任少;二是“鞭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判实刑的少。这也就很难起到依法震慑事故责任人、警钟长鸣的效果。而且应该注意到,这次公布的是最高法直接查办或指导的案件,这意味着这几乎是中国最严重的安全责任案件了;“顶级大案”尚且如此,地方处理的责任事故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是不问自知。

  原因何在?责任事故调查,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调查,后者是非对错、罪与非罪比较明确;而安全责任事故,往往涉及企业日常运营的安全规程、内部风险控制等繁琐的技术、管理和法律的边缘问题,哪些属于意外事故,哪些是责任事故;哪些人员要对事故承担责任,哪一级领导该承担渎职责任,标准并不好掌握,出罪入罪的空间很大。

  目前的责任事故处理,还停留在“应急”层面,缺乏制度化的法律责任调查。往往是恶性的群死群伤事件刚一发生,面对汹汹舆论,个别地方的领导第一反应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抓人”。今年4月,海南省澄迈县一所小学春游,旅游巴士侧翻造成8名学生死亡。当地政府很快就以涉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名义,刑拘了学校校长潘敏、学校投资人喻文霞及其丈夫等6人。事实上,春游是由正规旅游公司承办的,很难说这与翻车的结果有关。

  另一个问题,是在“应急抓人”后,行政调查、司法调查会进入一个漫长的“信息空窗期”,调查机关鲜有主动披露事件的调查进展、归责理由的。更不要说让受害者、赔偿方等作为利益攸关方直接参与调查进展,或者对调查结果提出质询、申辩。

  因为缺乏公众的监督,这使得目前很多责任事件的调查、问责,进入了某种公信堪虞的“黑箱模式”,也必然使得事件的原因、背后的渎职问题查不透、查不穿,结果是鲜有高官对此承担刑责。比如,上个月的宁波奉化倒楼事件中,当地公安机关宣布已对3名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1人。但至今都没有公布3个人的身份,以及涉及罪名,这起轰动一时的安全责任事故也进入了漫长的“信息空窗期”。

  事发后的“应急抓人”和不透明的调查进程,成为一对难兄难弟;结果往往是司法机关只能解决责任事故中“浮在表面”的问题,像捞饺子那样只追究“浮在表面”的责任人。

  (沈彬)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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