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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泄漏曝监管职能交叉尴尬 涉公安等4个部门

2014年05月20日 09:5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5月18日,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俞赵村320国道边的加油站前,参与事件处置的一名工作人员(右)站在槽罐车倾翻交通事故现场附近。 新华社记者 韩传号 摄

  泄漏四氯乙烷25.8吨,经应急处置被拦截吸附17.8吨,进入事发地点附近溪流8吨左右,该溪流距离富春江仅2公里左右。

  这一连串数字均来自于5月18日发生的一起事故。

  18日凌晨3时许,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的槽罐车,行至320国道浙江省桐庐县境内时,发生侧翻,造成四氯乙烷泄漏,部分四氯乙烷流入富春江附近的溪流,造成部分水体受到污染。到18日下午,泄漏污染基本得到控制,此前停止取水和自来水供应的富阳市15时已经恢复供水。

  杭州市环保局局长胡伟表示,目前泄漏污染物处于可控范围内,根据掌握的情况研判,不会对杭州市饮用水产生影响。

  即使如此,危险物品运输安全仍然成为了民众关心的话题。记者搜集相关报道发现,近年来此类事故的发生并不鲜见:

  2014年3月1日14时50分,晋济高速晋城隧道内一辆拉煤车和一辆载有液态甲醇燃料车发生追尾,导致起火和爆炸,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

  2012年广州“6·29”道路交通事故,油罐车被追尾,导致溶剂油泄漏引发爆燃,事故造成20人死亡、31人受伤;

  ……

  “当前社会的现代化程度比较高,我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已经离不开甲醇、煤油、油漆等危险化学品,但对我们来讲,存储、运输、使用这些危化品的时时刻刻都存在风险。近几年,各地多次发生危化品泄漏事故,还由此导致各种污染。”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曾多次参与过危险品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以及研讨工作,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从运输装备来讲,现有的装备,特别是装运危险品的罐子,很多是不合格的。在今年的几次事故和前两年的几次事故的检测中,我们都发现了这一问题。另外,现有车辆和罐子的制造标准也过低。因此,要从源头避免危化品危险事故,需要提高车辆和装备的制造水平。”张柱庭说。

  据张柱庭介绍,第二个突出问题是装卸人员、驾驶人员以及运输企业的问题。“依据目前的规定,运输企业拥有5辆车就可以从事运输危险品的工作,押运人员、装卸人员也都有相应的考试,这虽然高于普通货物运输标准,但是依然偏低,还应当再提高。比如,运输企业的车辆数应该再多一些,从业人员的考试大纲也应增加新的内容,加大难度,内容可以涉及路面知识,对危化品的分析能力、认识能力等。”张柱庭说。

  “应该说,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但标准太低。而且,针对不同的危化品,也没有具体规定配备不同的防泄漏设备。”张柱庭告诉记者。

  此外,张柱庭还谈到了危化品的路面监管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规定危险品运输要经过批准,按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行驶,行驶过程中也有卫星监控,但现在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搭载危化品的车辆上路不按审批路线走,后续的路面管控不到位等。”张柱庭告诉记者。

  在北京从事物流行业长达十年有余的郭凯向记者透露说,虽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等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由于管理主体涉及交通、民航、铁路、公安、质监、安监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在管理职能上存在严重交叉,形成多个部门都有权管但都管不好的状况。

  “就拿发生危化品泄漏的肇事车来说,按现有管理体制,就涉及4个部门。槽罐归质检部门管,车体属运管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机关,车辆所在企业管理涉及安监部门,所以非常容易产生职责不清的情况。”郭凯说。

  “危化品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也亟待提高。在此前发生的一起事故中,有一辆运输甲醇的车着火了,事后我问司机有没有什么设备能防止火势蔓延,司机说只有一块布。我也曾经和相关驾驶员座谈过,发现他们的思维都是在没出事时觉得只是普通驾驶,在逃生时才意识到是在运输危险品。所以,我们应该强化行驶过程中的危险意识,不能是‘亡羊补牢’,而应该是‘不亡羊就补牢’。”张柱庭说。 记者赵丽 实习生单玉晓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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