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爱车被告知“肇事未处理”不能年审 车主告交警

2014年05月20日 10:1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因为“肇事未处理”,叶先生去车管所办理年审业务时被拒绝办理。叶先生大呼“冤枉”,称自己从来没有肇事更谈不上逃逸,于是他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

  昨日上午,案件开庭审理。交警支队回应称,车管所仅依照禅城交警二中队的《协查函》暂停叶先生小轿车的车管业务,不负有对叶先生是否肇事逃逸的审查义务。

  事件:“肇事未处理”车辆不允许年审

  今年4月11日,叶先生办理汽车年审。帮他代办年审的机构,将他的机动车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的相关材料递交给了佛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下称佛山市车管所),同时他的车辆也交由检测站进行了审查。

  可在过线等手续全部通过后,佛山市车管所以该车有“肇事逃逸未处理”为由,不允许该车年审。

  “我的车从来没有出过事,怎么会有肇事逃逸呢?”叶先生称,他马上来到了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下称交警二中队)了解情况。民警告诉他,他的车在去年3月7日,在华远东路上与另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后,涉嫌肇事逃逸,民警还给他播放了一段现场的视频。“那段视频只看到了一辆黑色的小车经过,视频非常模糊,而且根本就没有所谓的肇事现场。可是看完视频后,民警就要我将事故经过写给他,可我根本就没有肇事逃逸,所以当场就拒绝了。”

  叶先生说,现在他回想起来,其实在去年,交警部门就曾经给过他电话,要他去处理一宗逃逸案件,但他觉得自己根本没有做过,所以也没有过去处理,没想到会带来了今天的麻烦。

  在他后来拒绝回忆“肇事经过”后,交警部门也再没找过他,但他的小汽车的年审也一直没办下来。于是他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叶先生至少五次提到交警部门“不作为”。“如果交警怀疑我有肇事逃逸行为,那就应该找我来核实清楚,而不应该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就不允许我办理年审。”叶先生称,应该由哪个部门来认定他交通肇事,这是交警部门内部的事情,而不应该影响到叶先生核发检验合格证的事情。

  焦点

  被告佛山市交警支队认定涉事车辆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佛山市交警支队的代理人表示,佛山市车管所不负有调查涉事车辆是否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义务,他们是根据交警二中队所作出的《协查函》,来协助二中队将叶先生的小轿车所有车管业务暂停的。

  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以涉事车辆有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以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佛山市交警支队表示,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车管所经过审查发现,叶先生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小汽车有事故没有处理完毕,属于不符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因此,车管所以涉事车辆有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以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其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代理人又强调,车管所并非是拒绝为叶先生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而是要求叶先生补全手续后再行办理。

  律师:交通事故未处理不给年审属违法

  庭后,多位律师就该案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蔺存宝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而《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本案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资深行政诉讼律师梅春来也认同蔺存宝的上述观点。他认为,车辆检验是否合格的条件主要是审查车主有没有购买强制保险及机动车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是否存在违法违章未处理没有法律关系。(记者刘艺明)

【编辑:刘彦领】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