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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撞无牌超标电动车致1死 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2014年05月20日 13:56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2013年10月15日14时20分,海口市桂林洋大学城校际2号路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机曾×驾驶小汽车,沿桂林洋大学城校际2号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该道路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处时,小汽车右转弯。与此同时,吴××在未取得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骑着无牌超标电动车由东往西方向直行。随即,两车发生碰刮,并造成吴××受伤经送琼山医院抢救,最后于同年10月22日死亡。

  海口交警支队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实:此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曾×驾驶小型汽车右转弯时未安全行驶,与当事人吴××未取得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及过错造成的。综上所述,海口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曾×、当事人吴××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记者 文盛)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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