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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者负责”的监督机制

2014年05月20日 14: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改革,赋予了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一切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由此,必须强化对法官的职业监督,严格法官的惩戒制度。

  受司法体制缺陷及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中国司法的公信力下降,一些案件因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我们虽有监督,但有的监督泛滥成灾,层层把关,层层干涉,而有的监督严重缺乏,在法官整体素质还没有根本性提高的情况下,任意“放权”, “怠于监督”,难免让少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亵渎了司法公正。

  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改革,赋予了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一切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由此,必须强化对法官的职业监督,严格法官的惩戒制度。在今后的改革中,要建立“不能为”、“不敢为”的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内部分权制衡制度、规章纪律约束制度,确保法官职务行为的廉洁。要严格法官的惩戒制度。对经过多渠道监督发现违法违约的人和事,严格按照法官法惩戒规定严惩不怠,惩处的方式可结合我国法官职业特点设立弹劾制、训诫制、党纪政纪处罚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古今中外已经有太多的事例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其危害性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在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同时,还应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各类监督,这样才能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更多的是一种非程序性的监督,是建立在上下级领导关系上而不是监督关系的基础之上,比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管理以及审委会、院长、庭长对法官的管理等。这种法院内部监督机制,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重实体轻程序,其作用存在局限性,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必须将程序正义的理念深植人心,逐步改变这种状况。法院内部监督与法官独立审判并不矛盾,而是互相统一的,通过摸索与实践,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建立起一整套内部监督的机制。

  就外部监督来说,这种监督机制还不够科学规范,监督方式、程序、内容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干预审判的现象频发,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影响。监督权和审判权界限不明是导致法院独立审判受到干扰的重要原因。各类外部监督,要么没有相应的规定,要么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外部监督随意性太大,比如人大的监督应该是常规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是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就法院工作依法进行质询、考察等,以及某些案件的事后监督。但是,实际情况是少数地方人大经常对正在审理中的个案进行干预,某些人大代表滥用代表权利,无理要求法院对其本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给以说明。又如,部分新闻媒体对一些案件进行过度报道,通过制造舆论将其一己之所见强加给法院,妄图左右审判结果,等等。从实践来看,不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改革予以加强完善,通过立法明确监督的方式、程序、内容,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备监督机制,以保证各类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田成有)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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