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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产销名牌眼镜20余万元 小作坊主获刑4年

2014年05月20日 14: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小作坊违法生产销售国外名牌眼镜,前后生产标识有GUCCI和GIVENCHY商标的眼镜1.4万余副,非法经营额高达90.7万元。今天,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作坊老板张某虽在质监部门查处后投案自首,但终因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且非法经营额超过25万元,属法律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2010年5月,张某与他人合资注册东莞市常平锦浩眼镜厂,经营加工眼镜。为牟取更大利益,当年8月起,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即被害单位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和法国纪梵希有限公司(GIVENCHY S.A)许可的情况下,张某开始私自制造并销售带有GUCCI、GIVENCHY注册商标的眼镜。

  截至2012年5月,张某制造并销售标注GUCCI商标的眼镜10408副,得款68.84万元;制造并销售标注GIVENCHY商标的眼镜48副,得款2400元,累计销售额达69.06万元。

  2013年1月5日,在一场执法行动中,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张某设在常平镇的眼镜加工作坊内现场查获其制造但尚未销售的眼镜3410副,总价达21.64万元。其中,标注GUCCI商标的成品太阳镜有3060副,价值约19.89万元;标注GIVENCHY商标的成品眼镜有350副,价值约1.75万元。

  同年3月25日,张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当年11月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90.7万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到其案值远超25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进行量刑。但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从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东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自首及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远斌 黎谢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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