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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者”胜诉暴露旧法漏洞

2014年05月23日 14:3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违法。21日,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司法医学鉴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依法应当确认违法。(5月22日《京华时报》)

  面对这份迟来的正义,公众自然不吝点赞,却也不免忧心忡忡。“被精神病”,早成千夫所指的构陷桥段。其在现实生活中顽固存在、轮番上演,是这般让人后怕。一旦警方与医院默契合谋,所谓“强制收治”,便失去了最初的善意,而沦为限制人身自由、实现精准打击的“私器”。吴春霞的命运所以引发广泛共鸣,恰在于其暗合了“人人自危”的社会情绪。

  回顾吴春霞案的前因后果,不难发现,它同样遵循了类似案例的普遍轨迹:主人公因故与警方冲突,继而被强送医院鉴定,被证“有病”最终火速收治……在此过程中,医院方面配合着公安机关,从而彻底堵上了吴春霞们“自证清白”的可能。然而,若严格执行程序规定,院方本应审查“送治人”的身份资格才是——警方既非监护人,又怎能直接就将吴春霞送治呢?

  一系列的“被精神病”案中,医院的表现一再令人失望,其不仅专业操守堪忧,有的医生甚至绕过司法环节,直接宣布“某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受限”。不得不说,这是一种错位且缺乏制约的巨大权力!“由公安机关发起,由指定医院默契配合”,名义上的精神病鉴定,很容易成为一个“定制罪名”的过程。显而易见,吴春霞便是该模式的受害者之一。

  为制约警方和医院的同盟,司法力量的介入,尤显重要。2013年施行的《精神卫生法》规定,“患者或者家属本人对诊断结果提出异议,经过司法鉴定,是则继续治,不是就放人。”此一表述,无疑旨在满足当事人的申诉需求;而新《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对符合强制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提交医疗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最后由法院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自此,强制医疗从行政决定升格为司法决定,警方一家主导精神病收治的格局不复存在。

  可以说,吴春霞曾经的不幸经历,是“旧法”种种漏洞的直接后果。如今,她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则是“新法”精神照进现实的直观体现。但愿吴春霞的胜诉,能为相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照。更希望,各方能理性对待民间利益诉求,真正抑制住“以精神病构陷”的冲动。(然玉)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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