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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紧急执法应顾及正当性

2014年05月27日 09:3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单纯从结果上看,这种追捕明显与两死一伤的后果不相称,显得有些“得不偿失”。

  近日,内蒙古赤峰市一辆警车在追击撞人逃逸的肇事车过程中,两次遭肇事车撞击后失控撞向行人,导致行人两死一伤,两名特警队员也受伤。

  一次追捕嫌犯的紧急执法,造成在旁公民的伤亡,这种始料未及的意外后果,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似乎很难归咎于英勇执法的特警。因为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只要不存在重大过失,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公安机关承担。而本案中,尚无明显证据证明特警存在执法过失。

  但是,这依然不妨碍我们讨论:在紧急情况下,执法应该如何尽量避免损害到第三方权益。从一些细节去还原紧急执法的客观情势,从中发掘出执法行为理当恪守的正当性原则,无疑对于今后改进执法大有裨益。

  本案中,两个因素值得执法者考量:一是追捕对象为交通肇事者,而并非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二是肇事者开的车为越野车。前者影响着对嫌疑人危险性的评判,后者则影响着追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系数。综合这两个因素,在警车并排追赶并受到撞击后,就应采取顾及行人的妥当措施。或许特警不会预料到肇事车会猛烈撞击,而在警车失控之前是否还有采取另外措施的时间也不好判断。但单纯从结果上看,这种追捕明显与两死一伤的后果不相称,显得有些“得不偿失”。

  一般而言,执法除了要严格遵循法定的规范标准,还应遵守一些正当性原则,尤其是比例和相称性原则。例如,法规一般禁止警察在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武器(开枪),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更严重的第三方伤亡。警察执法要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更要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当二者出现冲突时,就需要运用比例或相称性原则,让追究违法犯罪的手段不能造成过大的公民人身财产损害。

  因此,虽然我们对执法特警的英勇表示钦佩,但并不意味着执法本身无可挑剔。结合当时的两次撞击情况和公路上的行人车辆多少,快速判断执法手段的适当性,这是执法尽到善意照顾第三方义务的要求。毕竟,我们不能以牺牲他人的重大权益去实现并不相称的执法目的。(特约评论员 傅达林)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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