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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陵水一村干部因贪污被判刑 曾“吃垮”2家饭店

2014年05月27日 13:21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4月29日,人民网海南视窗报道了陵水英州镇高土村委会干部吃饭不买单,半年多“吃垮”两家饭店的新闻。近日,记者从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获悉:前述高土村委会前任主任符某因犯贪污罪,已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4月4日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陵水县政府征用陵水县英州镇高土等村委会土地建设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该征地工作实行包干模式,陵水县农业委员会与英州镇人民政府、英州镇政府与高土村委会相继签订了土地补偿包干协议书,将政府的征地补偿包干费用转入高土村委会账户。时任高土村委会村主任的被告人符某,和时任高土村委会副主任的胡某庆,协助政府开展征地补偿工作。

  2012年8月17日,经英州镇政府同意,被告人符某和报账员黄某阵领出征地补偿工作经费人民币9万元。符某将其中的3万元用于结清征地补偿等工作中欠“常来广东靓粥大排档”的餐费。将其中的5070元用于结清征地补偿等工作中欠陵水英州“福客来大排档”等饭店的餐费,将其中44160元用于发放征地补偿工作人员加班补助,剩余的人民币10770元被符某等人用于个人消费。

  后符某等人筹集虚假发票9617元冲账。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符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0770元。该款已由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上缴陵水县财政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征地补偿工作经费人民币1077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一款,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第67条第三款,第72条第一款,第73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记者 李伟民)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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