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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不满16岁学生抢苹果手机 检方征意见决定起诉

2014年05月28日 10:53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7名不满16周岁的中专生,因一时贪念,对邻校一名同学实施暴力和语言威胁,抢走其苹果手机1部,部分人员投案自首。是否起诉他们?武昌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处理意见征询会,邀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嫌疑人所在学校代表、法学教授参加,听取各方建议。昨日,该院最终对这7名中专生作出起诉决定。

  事件

  武汉某中学郭某(化姓)是一名知名度颇高的学生,常引得同学及邻校学生的羡慕。去年底,郭某新购了一部苹果手机。与该校相邻的某中专学校学生汤某得知后,很想将郭某的手机抢过来玩玩。

  2013年12月25日,圣诞节。汤某与其他6名同学聚集,谈起了郭某及他的苹果手机,汤某很是激动,提议去抢郭某的手机。大家附和,准备当天行动。

  吃完晚饭,汤某7人出发,其中一人在路上捡了一根棍棒,带在身上。当晚7时许,汤某一伙在武汉某中学门口发现郭某,几人一哄而上,威胁并殴打郭某交出苹果手机。得手后几人立即逃散。

  案发后,4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其中2人还协助警方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退回赃物,他们的家长还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双方达成谅解。

  争议

  嫌疑人不满16周岁是否起诉

  7名犯罪嫌疑人均系不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是否起诉他们?武昌检方想听听民意,5月上旬,他们举行处理意见征询会。

  法援代表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对事物认知水平有限、是非观念不明,其作案的预谋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具有偶发性。建议检察机关对7名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

  公安机关办案警官称,7名犯罪嫌疑人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双方达成谅解,建议检察机关给他们改过的机会。7名学生所在学校代表表示愿意做好帮教工作。

  武汉大学一法学教授认为,对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要始终以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和帮教为原则。

  检方听取受害人郭某意见时,郭某称,抢劫给他造成了心理阴影,他长时间不敢到校上晚自习。

  结果

  检方经讨论决定起诉

  武昌检察院检委会昨日经过讨论,决定对7名犯罪嫌疑人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介绍,之所以决定提起公诉,是因为该案情节严重:一是属于结伙作案;二是7名嫌疑人对抢劫有预谋行为;三是嫌疑人持凶器(棍棒)实施抢劫。

  武昌检方解释,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尽管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部分代表也在征询会上建议附条件不起诉,但考虑到该案恶劣的性质,有必要对7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惩戒,让他们明白违法必须付出代价。

  据了解,今年以来,武昌检方已经办理6起由“苹果”手机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仅有1起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

  在什么情况下不起诉

  链接>>>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为:犯罪种类仅为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次,未成年人所犯之罪必须为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再次,未成年人必须有悔罪表现,确实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损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观恶性小。

  武昌检方介绍,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记者 李亦中 通讯员 吴艳平)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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