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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检察院公布3非法集资案例 均被高额利息吸引

2014年05月29日 10:42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5月27日中午,兰州货运集散中心门口一家加油站的进出口路面,因为长期受到大车碾压而塌陷,一地石块。车辆经过时,飞溅起来的石子很容易伤到行人。记者苏晓摄

  5月27日,武都路东口北侧的一家商铺将菜单招牌摆在人行道上,方便了吃客,却使得行人与菜单“抢”起了道。记者华晓婧摄

  5月28日,省检察院网站公布三起已经落判的非法集资案件。这三起案件是从近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众多案件中选取的,希望通过案件诠释法律,提醒市民警惕。据了解,近5年来,省检察院共批捕非法集资类案件38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6件,集资诈骗案22件,均作出有罪判决。

  王宝庆冯建平集资诈骗案

  王宝庆,曾用名王保庆,男,1947年生,永登县人,原系甘肃润地玫瑰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建平,男,1980年生,山东省嘉祥县仲山乡南李楼村人,原系甘肃润地玫瑰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王宝庆作为润地玫瑰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向公司业务员承诺30%的高额提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集资。王宝庆、冯建平等人商定,以位于永登县苦水镇上新沟村施茂林的厂房冒充润地玫瑰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厂房,让众多受害人参观、考察,诱骗集资群众相信该公司的实力。该公司先后向200多名受害人非法集资1126.92万元人民币,给受害人支付高额利息161万元,受害人实际损失1126.92万元。

  2012年1月,市中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判处王宝庆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冯建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王宝庆、冯建平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小沛集资诈骗案

  齐小沛,男,汉族,1961年生,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靖远县人,原系甘肃省沛都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齐小沛谎称甘肃沛都贸易有限公司在甘肃靖远县从事植树造林项目,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马某某等13人的72.47万元。2008年6月至8月,齐小沛谎称该公司在张掖从事养牛项目,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与徐某某等28人签订《借款合同书》,从而骗得45万元人民币。

  2012年1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判处齐小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齐小沛未上诉。

  齐福民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齐福民,男,汉族,1960年生,榆中人,原系甘肃桥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1984年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刘华晓,曾用名刘华孝,男,1984年生,镇原县人,原系甘肃桥奇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陶宁,男,1979年生,文县人,原系甘肃桥奇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

  2006年5月17日,齐福民注册成立了甘肃桥奇贸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07年7月成立桥奇贸易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2008年底,因公司缺乏资金,齐福民与刘华晓商议,由刘招集陶宁等人吸收款项,并任刘为公司业务经理,陶宁为公司业务员,每吸收一笔款项,刘华晓等人从中按比例提成。

  2008年底至2009年5月,陶宁等人在市区联系接送中老年人到榆中县夏官营镇的桥奇贸易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参观考察。齐福民以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并支付借款人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熊某某、赵某某等49人非法吸收资金348.6913万元,其中刘华晓、陶宁联系非法吸收资金194.49万元。

  2013年7月,榆中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齐福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刘华晓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陶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记者 许沛洁)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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