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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通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处罚窃电有法可依

2014年05月29日 13:55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以67票全票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与电力供应使用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意味着对窃电行为的处罚,今后将有专门法规可依。

  条例还规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

  八种行为系窃电

  《条例》草案明确了窃电行为的范围,包括在供电设施或者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绕越或者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擅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参数、擅自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计量软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少计或者不计电能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窃电时间最终不能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十二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六小时计算;用电时间尚不足一百八十天的,按自开始用电起的实际日数计算。

  明确“线树矛盾”解决方案

  针对实践中由于林木产权人通过抢种抢插不合理要价、赔偿标准缺失等原因,导致“线树矛盾”长期难以得到解决的现象,《条例》草案予以明确界定,“公告前已有的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与产权人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并不给予补偿,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提出,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不得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通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与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记者 董焦)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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