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海“无烟”立法遇质疑 专家一一回应

2014年05月30日 15:26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参与讨论的专家还就人们对“无烟”立法的一些质疑作了回应。

  质疑1:执法机关人力有限,根本罚不过来

  回应: 首先,需要转变执法思路和监督模式。各国的实践表明,应让每个场所负起责任来,贴标识、撤烟灰缸、劝阻吸烟。

  其次,需要一系列立法和执法之外的工作配合。例如: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相关领域的场所进行普法,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培训相关的执法检查人员通晓工作程序和标准;通过媒体宣传,促进社会公众自觉守法,提高自我维权的意识等。

  再则,从中长期来看,一个城市无烟立法颁布后,执法的工作量往往呈现出较为稳定或下滑的趋势,并不会出现质疑者想象中的违规吸烟行为“井喷”和“法不责众”的现象,愿意遵守法规的社会公众占大多数且比例会不断增加。

  以英国为例,无烟立法颁布实施后的9个月,全国控烟投诉热线共收到7173个电话,其中反映违规吸烟个人或场所的有效投诉2163个。但是,立法颁布实施一个月后,投诉电话数量锐减到每天20个,实际有效投诉案例平均每天仅有5到6个。

  在拥有99人专职控烟执法队伍和控烟条例极其严苛的我国香港,近年来,违例吸烟检控的数字也始终保持在每年7000至8000例左右。

  质疑2:如果立了法而不能彻底执行,不如不立

  回应:任何法律都不能保证制定之后就可以杜绝违法行为,任何法律也不能因为制定后还有人违法就被认为是没用的、不如不立。这是对法律的作用的误解。

  法律规范设定行为标准或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制裁,从而确立某种社会秩序,使得整个社会沿着规则设定的秩序运行,例如“红灯停、绿灯行”、“酒后不能驾驶”等。

  从目前上海法定禁烟场所违规吸烟发生率的监测结果和本市人群吸烟率的相关数据来看,违法吸烟情况并没有严重到让人觉得立法无效的程度。例如,2010年至2013年连续三年的检查中,发现违法吸烟的比率逐年下降。这说明义务人的守法情况还是非常好的。

  质疑3:烟酒交际是一种文化现象,很难通过立法改变

  回应:其一,吸烟者有选择吸烟的自由,但不吸烟者有免受二手烟侵害、维护自身健康的权利(健康权)。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无烟立法是保护公民免受二手烟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的有力措施,也是“以人为本”施政理念的要求。

  其二,“以烟酒为交际载体的文化”是一种不文明、不健康、不科学的不良风俗。根据上海市健促委在2012年与东方网联合开展的控烟舆情网络调查显示,支持在立法上完全禁止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公众占所有被调查者的八成;最近一次调查的支持率更是上升为九成。这样的支持率,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城市相比都是很高的,这是非常强的立法民意基础。

  其三,无烟立法通过强调禁烟的“全面性”,能够更明确地表达政府在控烟问题上的立场与决心,对于改变公众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社会观感,包括吸烟者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自我行为认知,进而移风易俗,具有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施捷)

【编辑:刘彦领】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