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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雇主货车遇车祸死亡 法院判雇主赔18万余元

2014年06月04日 11:11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雇员受雇主指派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且自己负全责,死者家属能否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就此给出说法,雇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3年9月14日凌晨,四川籍民工刘某军驾驶雇主徐某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沿316国道由闽清往福州方向行驶,途经316国道30公里路段时,碰撞路边石壁,刘某军当场死亡,车辆及车上货物局部损坏。事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驾驶员刘某军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刘某军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车祸死亡,徐某作为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与雇主协商赔偿未果后,刘某军家人只好诉诸法院,要求雇主徐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庭审中,徐某辩称,刘某军在驾驶货车过程中遇险擅自跳车摔倒致颅脑严重损伤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军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刘某军生前受雇于徐某,为其驾驶营运货车,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刘某军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刘某军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徐某赔偿刘某军家人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记者 桂丹 通讯员 李心)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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